取保候审人员能否异地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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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人可以申请到异地工作,不过得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批准不批准,得综合案情、个人表现这些因素来考虑。要是没经过批准就擅自去异地工作,那就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了,可能会导致资格被撤销或者强制措施被变更,对自己不利。
取保候审人员能否异地工作

一、取保候审人员能否异地工作

通常情况下,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在异地进行工作,然而这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事先批准。具体而言,执行机关将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表现等诸多因素,谨慎权衡并作出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倘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居住地前往异地工作,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其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或者强制措施发生变更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者可申请异地工作,但需执行机关批准。审批基于案情、个人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未经许可擅自离境工作,将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引发资格撤销或强制措施变更等不利后果。

二、取保候审怎么争取

取保候审的准许条件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的情况下;

其次,若当事人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处罚的情况下;

再者,倘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是身怀六甲的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

最后,若是当事人已被羁押期满,却仍未结案,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在此情形下,假设选择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就必须遵守相应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反之,若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支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限最长短多久

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应依据事例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流程,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状况进行定期审查。

然而,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而非事例的最终裁决。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县城,或者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等,那么该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被取消。

值得强调的是,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者可申请异地工作,但需执行机关批准。审批基于案情、个人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未经许可擅自离境工作,将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引发资格撤销或强制措施变更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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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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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因此,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1、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2、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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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执行机关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1、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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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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