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学理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概念是指为抢劫犯罪活动进行事先的规划与筹备,包括预备工具和创造必要的犯罪条件,然而在实际实行犯罪过程中,受行为人无法抗拒的外部因素影响未能正式开始犯罪行动的情况。针对此类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参照对抢劫罪既遂的处理方式,给予被告人相应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判决。这主要是因为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行为并未真正付诸实施,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
然而,在具体的量刑裁决时,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预备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大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抢劫罪预备指为抢劫事先规划筹备,含准备工具及条件,但因不可抗力未实施。司法实践中,此类预备常参照既遂酌情从轻、减轻或免刑,因危害较小。量刑时综合考虑预备性质、程度及主观恶意等因素。
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是什么情形
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为动机和目的,通过实施暴力行为、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财产的持有者、保管者交出相关物品,从而实现自己不法占有的行为所引发的犯罪。
那么,对于抢劫罪这个罪名而言,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摒弃原有犯罪意图,或者自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后果发生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必须有实际的、直接的停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并能够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正在筹划或者实施中的犯罪计划,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其次,当犯罪已经完成,但不法后果尚未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手段,实际制止不法后果的发生,这也将被视为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
举个例子来说,在抢劫案这样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造成受害人为轻伤或以上伤害的严重结果,或者实质性地取得了不法财物,那么这就是判定为犯罪既遂。
在此基础上,若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担心自己会面临更重的刑法处罚,而主动选择放弃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的。
总之,依照我们的理解,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成功犯罪然后中止,那么他的放弃就是犯罪中止;
假如他觉得自己无法完成犯罪过程,那么他的放弃则属于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抢劫罪的犯罪要件包括哪些
在理解抢劫罪这一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年满十四岁即可成为犯罪主体。其次,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再者,犯罪客体则涉及到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从而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所谓的“暴力”,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方式;而“胁迫”则是指通过立即实施暴力来进行威胁;至于“其他方法”,则是指使受害人无法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手段,比如用酒精灌醉、用药品麻醉等。总的来说,抢劫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抢劫罪预备指为抢劫事先规划筹备,含准备工具及条件,但因不可抗力未实施。司法实践中,此类预备常参照既遂酌情从轻、减轻或免刑,因危害较小。量刑时综合考虑预备性质、程度及主观恶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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