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次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证据的收集状况及其充足程度、法律诉讼流程的推进速度等等。通常而言,若案件的事实情节较为清晰明了且所获证据充分可信,那么经过一次审判程序便有可能得出相应的裁决。
然而,若被告人对于一审裁决持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事实需要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则可能会导致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值得强调的是,不论审判次数如何,法院都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事实真相,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裁决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审判次数不固定,受案件复杂度、证据收集情况、诉讼流程速度等影响。清晰案情与充分证据下,或可一次裁决。被告人异议或新证据出现,可能引发二审。法院始终依法公正裁决,确保合理公正。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保释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强调之取保候审,乃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执行之。
关于此项法规所指取保候审,特指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情况的取保候审处理程序。
若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威胁到公共安全,已然构成本条法律所规定之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厉判罚条款,面临拘留以及罚金的刑责。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如果发现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是独自适用罚金等额外刑期,则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存在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涉及危险驾驶罪,并且其情况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那么相关司法部门就有权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来限制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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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驾驶罪超载认定有几种
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项下超载的评估判定问题有两个关键情况需要着重解析:首先,驾驶运营性质的客车(但不包含公共汽车)或校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了核定人数的20%以上;其次,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其所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了核定人数的100%以上。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超载现象的判断往往以车辆行驶证上明确记载的核定载客人数作为基准。此外,相关执法机构在进行检查时,也会全面考虑实际载客状况以及车辆类型等多方面因素。一旦被确认为危险驾驶罪项下的超载情况,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会充分考虑各类相关证据及情节。
危险驾驶罪审判次数不固定,受案件复杂度、证据收集情况、诉讼流程速度等影响。清晰案情与充分证据下,或可一次裁决。被告人异议或新证据出现,可能引发二审。法院始终依法公正裁决,确保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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