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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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一般自然人,而是特定人群,即在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人。他们因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构成受贿犯罪。这与公众对普通自然人受贿的传统认知有所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一、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主体要件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受贿犯罪主体并非普遍认知中的自然人,而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群,具体来说,他们就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其中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还涵盖了各类企业中的普通员工以及诸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机构中负责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重要职责的人员。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这些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执行公务任务时,其所实施的受贿行为将被视为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主体非一般自然人,而是特指在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特定人群。这些人员因其职务身份,若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受贿犯罪,其界定超越了公众对普通自然人受贿的传统认知。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举报后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国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上,一旦涉及金额大小达到规定标准,将面临相应程度的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若收受贿赂的金额属于金额较大范围,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罚金。

如若数额巨大,甚至存在其它严重情节,那就可能会遭受三年以上、至多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罚金惩罚。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还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非国企业务人员来说,则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制裁,那就是判刑十年乃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是多少

针对非国家公务人员的贿赂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立案的标准如下:若贿赂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万元,将予以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即便没有达到这个额度,但是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同样应被列入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追责:第一,如为了获得非法或不当利益,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提供贿赂,且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第二,对同一个单位实施的贿赂行为累计金额达到了人民币拾万元以上;第三,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是多次实施了贿赂行为;第四,由于其贿赂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因此,如果您遇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得到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主体非一般自然人,而是特指在公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特定人群。这些人员因其职务身份,若收受他人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受贿犯罪,其界定超越了公众对普通自然人受贿的传统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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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具有身份的人实施的受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没有身份的人就只能构成普通的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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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第一类,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说的直白一些就是纯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是无国有参股、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上述这些企业均不属于国有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所以,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这里应该注意一点,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刑法》第163条
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人员不是被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罪的犯罪主体,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国有公司、企业的子公司(包括参股或控股)母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里涉及委派这个概念,笔者对委派的理解是,国有母公司或者作为股东之一国有公司的委任到控股子公司或者是参股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有委派公司的委任书。所以,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委派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举例说明,例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技术监督、指导的工作人员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与国有控股、参股的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是委派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国有参股但不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一种较特殊的公司,就是法律授权的政府投资部门与私人资本或者外资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中,政府出资但不控股或不相对控股地位。笔者认为,
首先,这类公司不应视为国有公司,因为国有资本不占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所以,不应视为国有公司。
其次,《刑法》和司法解释都说明的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但未明确说明政府委派的人员也能构成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笔者认为在这类企业里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第五,股票公开上市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这类公司无论是国有控股、参股,只要是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与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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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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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国有公司、企业(包括政府出资参股、控股)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罪的犯罪主体,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非公务的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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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刑法》当中规定的很多犯罪都是只能有特殊主体构成的,如果是其他人有相关行为的话,那么是不能按照此罪进行定罪处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中的一种,那么你知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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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爷爷退休之前是我们县交通局的主任,现在检察机关把他带走了,说是我爷爷涉嫌受贿罪,可我爷爷都已经退休离职了还算受贿罪吗?我想问问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离(退)休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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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刑法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看似好像没有疑问。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法条的第三款存在模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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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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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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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应以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人罪的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从刑法理论上讲,普通人员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但是,刑法理论也认为,普通人员可以与特殊主体共同构成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因为共犯理论的核心是两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下,要求至少一人必须符合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要求所有共犯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从而才能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不符合刑法基本理论,实践中也将造成定罪困难。因此,具体到本案,以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能成为罪共犯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2)犯罪故意方面,行为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突出地表现在具有利用职权谋利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各共犯也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贯通性的犯罪故意,才使得各共犯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成为共同一致的犯罪活动。具体到本案,黄某与其妻吴某事先多合谋,而后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非法谋取各种利益,的。因此,黄某与其妻吴某之间,在的共同故意方面,是具有贯通性的。
(3)犯罪行为方面,在共同犯罪中,不论各共同犯罪人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从刑法理论上而言,一般人员可以与特殊主体互有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利用,从而更加顺利地完成该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这些行为具有共同性,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黄某利用其身为所长的职务便利,自己并不出面联系请托人,而是由其妻吴某出面联系请托人并收受财物,从而完成整个的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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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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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而罪所侵犯的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立案标准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罪中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两罪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因此,要区分两罪的不同点,准确把握犯罪主体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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