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对特定罪名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对其予以通知,并进行具体内容的宣读,要求其当事人本人签署并捺印确认;与此同时,亦需将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文书寄发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亲自面见来完成通知义务,则通常选择电话通知或者邮寄等其他方式传达信息给相关人员及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司法机关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须即通知并宣读决定内容,要求其本人签字捺印确认。同时,寄送决定文书至当事人及家属。特殊情况无法面见时,可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及家属。
二、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取得保释候审权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独立刑附加刑者;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但采取保释候审并不足以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再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严重生理疾病且无法生活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妇女,采取保释候审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又犯新最还能取保吗
针对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此期间再度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者,司法系统通常不再考虑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命令。取保候审乃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设立目的便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无实际威胁的状况下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权益。当某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时,便意味着此人具备相当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违背了取保候审所倡导的“避免产生进一步社会危害性的原则”。面对此类情形,负责监督管理取保候审过程的公安机构必定会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策,将犯罪嫌疑人重新送入拘留中心进行关押,同时针对新发犯罪以及原先的犯罪行为展开一系列合法而严谨的调查、审查及起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最后的法律裁决必然以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作出。
司法机关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须即通知并宣读决定内容,要求其本人签字捺印确认。同时,寄送决定文书至当事人及家属。特殊情况无法面见时,可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及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