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及减刑二者之间并不具备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系。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而减刑则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基于其良好行为表现等因素,对其原判刑期进行适度削减。取保候审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无需遭受监禁,然而,最终的定罪量刑仍须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裁决予以决定。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坦诚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甚至有立功赎罪等突出表现,只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便有可能在量刑环节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与减刑无直接因果关系。前者为刑事诉讼中避免羁押的措施,后者为服刑期间基于良好表现减少刑期。取保候审仅保障候审自由,定罪量刑由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决决定。被告积极配合、坦白罪行或立功,或可获轻判,但这与减刑是不同概念。
二、取保候审在哪里申请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事宜,必需要向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而已经处于拘禁状态下或被视为潜在威胁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同样具有向上述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在收到关于取保候审请求的申请书之后,必须在法定的七日时限内对是否批准给予明确回复,如获准许,便由公安机关具体施行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与减刑无直接因果关系。前者为刑事诉讼中避免羁押的措施,后者为服刑期间基于良好表现减少刑期。取保候审仅保障候审自由,定罪量刑由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决决定。被告积极配合、坦白罪行或立功,或可获轻判,但这与减刑是不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