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可以批准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通常是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并批准设立的。在刑事调查环节中,公安机关对于具备相应的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作出批准执行逮捕的决定;在审核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对于与此相符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批准取保候审的权力;而进入审判环节之后,人民法院则可对符合条件的被告发布批准取保候审的指令。做出取保候审决策时,一般需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潜在危害、案件特性、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所判刑期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认罪表现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审核批准。公安在侦查中对符合条件的可批捕并取保;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对适用者有权取保;法院则在审判中可对符合条件被告批准取保。决策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案情、刑期预测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亦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理解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被正式逮捕,亦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调整强制措施时,为了防止他们逃脱相关调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通常会有执法人员向其发出要求,确定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进一步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避免了实际拘押或者适当解除其已有的拘禁状态。
上述程序通常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以便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被告同意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被告人而言,虽无法直接干预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除非主动提出申请。然而,需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权有清晰认识,即并非完全取决于被告人的个人意愿。实际上,取保候审是由司法机关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采用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或嫌疑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所选择的保证方式等等。若司法机关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同时又能为被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那么便可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无需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然而,被告人仍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若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归属于司法机关,而非仅仅基于被告人的个人想法和意志。
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审核批准。公安在侦查中对符合条件的可批捕并取保;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对适用者有权取保;法院则在审判中可对符合条件被告批准取保。决策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案情、刑期预测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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