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属于法定的由检方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诉的公诉案件类别之一。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担任特定职务且拥有职权的员工,滥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专供于该单位运营、发展等合法用途的资金擅自挪用于个人消费或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了非法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类犯罪通常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对涉嫌触犯此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系公诉案,指企事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此类犯罪提起公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二、挪用资金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分子范畴,即特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
详细包括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其次是上文提及到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即除了上述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普通员工。
第三类是不在上述企业之内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人经营的企业、外资独资的企业等,同时也包含了在国有公司、国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中的那些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员工,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中管辖认定条件有哪些
当涉及到挪用公款罪时,通常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与处理。
这个地方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地点,也涵盖了犯罪所导致后果的出现地。
在这里,行为产生地是指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场所;而至于结果发生地,它则包含了犯罪对象受到损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点、犯罪所得隐藏的地点、转移的地点、使用的地点以及销售的地点等等。
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更为合适的话,那么他们也有权进行监管。
然而,对于那些管辖权模糊或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相关的公安局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由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
总的来说,对管辖权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
挪用资金罪系公诉案,指企事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此类犯罪提起公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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