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和解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无法进行与解。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包括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以及追逐竞争性行驶等违法活动,此类犯罪活动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鉴于此类犯罪所侵犯的乃是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而非单一的个体冲突,故而无法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来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真诚地承认犯罪行径并懊悔不已,同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其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这将有可能成为在量刑判决上予以从轻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为公诉案,严禁和解,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害公众安全。此罪关乎公共利益,非个体冲突,故无法调解免刑责。但认罪悔过、积极补救者,或可在量刑时获从轻考量。
二、危险驾驶罪证据的内容是什么
倘若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其证据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需要有足以明确行为人应负责任能力的证据;
其次,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行为者带有主观故意倾向的确凿证据;
最后,用实证来证实行为人人实施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肆意狂奔竞赛,情节恶劣;
或者沉溺于酒精考验,酒精含量过高而驾车;
被雇佣从事校车或客运服务工作,却严重超负荷承载乘客,甚至远远超出相关法规所设定的时速上限;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管规定,强行运输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济宁处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济宁市对于危险驾驶罪有着明确的处罚细则与处理办法。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诸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技状况特别严重等一系列情况。若某人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则将面临刑事拘留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其中,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结合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所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此外,犯罪记录将会给个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例如职业资格受到限制、信用评级下降等等。
危险驾驶罪为公诉案,严禁和解,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害公众安全。此罪关乎公共利益,非个体冲突,故无法调解免刑责。但认罪悔过、积极补救者,或可在量刑时获从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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