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并非刑法所规定的某项具体刑罚,而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具体而言,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等权威司法机关对尚未遭逮捕者、或者被捕但尚需更改强制处罚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此举旨在防止这些人员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刑诉中强制手段。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犯、被告人,由公安、检察、法院实施,以防逃匿侦查、起诉、审判。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辅以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视情解除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一定要退赃吗
确实如此,关键取决于以下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首先,该刑事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罚金刑中进行服刑;
其次,应当考虑到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长期在监禁场所内服刑,但如果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则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险性;
再次,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并且无法照顾自身日常生活,或者是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能够确保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
最后,对于那些即使羁押已经期满,但相关案件仍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必要对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需要怎么办
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如下规范:未经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执行机构报备;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严禁以任何手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严禁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证据;严禁与同案犯串通掩盖犯罪事实。此外,还需要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无阻,积极配合事例的深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密切关注事例的最新动态,如发现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应立即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建议定期向执行机构汇报个人状况,以便确保取保候审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若对于事例处理结果存在疑虑或担忧,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进行咨询。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刑诉中强制手段。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犯、被告人,由公安、检察、法院实施,以防逃匿侦查、起诉、审判。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辅以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视情解除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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