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清楚认识到,帮信罪并非电信诈骗活动。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的行为。相较之下,电信诈骗是一种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电话、网络以及短信等传播媒介,虚构各类虚假信息,設立各式骗术,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无直接面对面的诈骗活动,引诱受害者打款或进行资金转账的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留意的是,尽管帮信罪在许多电信诈骗案件中常常作为共同犯罪行為或独立犯罪行为而出现,然而从本质上讲,二者仍有着显著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非直接诈骗。电信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信息骗取钱财。两者虽常关联,但本质区别明显:帮信罪是辅助犯罪,电信诈骗是直接诈骗行为。
二、帮信罪是否存在从犯
关于帮信罪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区分主犯和从犯的现象。
因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直接参与了该罪行的实施,所以他们都可以视为该罪的主要责任人或称为主犯。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帮信罪”则特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罪行往往要求行为人明知有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且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甚至可能涉及到提供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只有当所有条件均满足时,才能够构成相应的“帮信罪”。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这一法律标准,我们要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客观方面,即确实有提供了上述的技术或服务;
其次是主观上的明知,也就是犯罪行为人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提供的是网络犯罪所需的援助。
对于构成该罪的行为人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的会面临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会被判处罚款;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刑期将会加重,甚至可以高达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会受到罚款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名是建立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共同犯罪行为,那么即便此行为没有达到单独定罪的标准,也可以通过增加定罪的方式予以处理。
“共犯的竞合”实际上是属于包括的一罪,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教唆行为,又与被教唆对象共同实施了正犯行为,或者既实施了教唆行为,又实施了帮助行为,抑或是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及正犯行为,此时只应将这些行为作为一种罪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在涉及到帮信罪名的事件中,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这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与需求。若事件的事实经过深入核实,证据链条完整扎实且犯罪嫌疑人对此供认不讳,自愿接受相关惩罚,此时律师的角色和功用便可能以向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主,旨在协助其争取从轻发落;然而,假如事件的证据链存在部分漏洞,事实的真相尚不明确,亦或是被告人的有利从轻、减轻情节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等情形,那么律师的专业优势便能得以充分发挥。他们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条款进行严谨的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从而全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努力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或无罪辩护意见等等。总而言之,聘请律师能够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但是否决定聘请律师,还需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和考量。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非直接诈骗。电信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信息骗取钱财。两者虽常关联,但本质区别明显:帮信罪是辅助犯罪,电信诈骗是直接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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