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被批准逮捕,以及何时方能获得批准逮捕等问题,主要需看相关案件的具体状况及收集证据的进度如何。
根据一般的案件流程,若在缓期执行期间发掘出新的证物或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违反缓刑规定的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被批准逮捕的命运。通常情况下,负责调查此案的侦查机构会在缓刑期限内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如若认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然而,关于这一过程所需耗费的时间并无固定的标准可言,但侦查机构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速完成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后是否批捕及时间,取决于案情及证据收集进展。新证据或违规行为或致批捕。侦查机构在缓期深入调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程序时长不定,但将依法尽快办理。
二、取保候审要注意什么
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状况;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形;
(4)在羁押期结束后,案件仍未得到最终处理,此时仍然需要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管辖权限往往遵从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范围原则。普遍而言,这一权力需由实施犯罪行为之地的公安机关系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决策。犯罪地域既包含了犯罪行为发生的落脚点也涵盖了犯罪事项导致了恶果的发生之处。对于属于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事例部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而在检察院自行开展侦破工作的事例中,决定权则交由检察院行使;至于在法院审判环节,则由法院来做出最终的决定。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事例尚在调查阶段,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甚至辩护人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相关机关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的回复。
取保候审后是否批捕及时间,取决于案情及证据收集进展。新证据或违规行为或致批捕。侦查机构在缓期深入调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程序时长不定,但将依法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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