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必须由担保人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亦可选择缴纳保证金以获得该项法律程序上的支持。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法律措施主要适用于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其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这些人员不会逃避司法调查和起诉,同时也为了保障他们能够及时出庭接受审判,相关部门会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需要他们签署相应的保证书,承诺随时听从传唤,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同时也保证了他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会遭受任何形式的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所受的羁押状态。若选择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则保证人需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适用于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此举旨在防止逃避司法,保障出庭。选择保证金者需缴纳一定金额,并签署保证书承诺配合调查。担保人需与案无关、经济稳定、享有政治权利且自由。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案怎么处理
若被害人于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并酿成较为恶劣之事件,首先,新犯之事例将依法受到公安机关之调查、检察机关之审核以及法院之审判。在此过程中,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往往会被解除,犯罪嫌疑人亦将被重新羁押。针对前后两起事例,司法机关将会分别对其进行定罪量刑,随后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期。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将全面考量每一项罪行的性质、情节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倘若新犯之罪行更为严重,那么最终的刑罚有可能会因此而加重。此外,再次犯案无疑显示出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这一点在量刑过程中也会被视为不利因素加以考虑。
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适用于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此举旨在防止逃避司法,保障出庭。选择保证金者需缴纳一定金额,并签署保证书承诺配合调查。担保人需与案无关、经济稳定、享有政治权利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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