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护理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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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案中,护理费的计算依据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次和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稳定的收入,就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地同级护工的报酬。通常情况下,只配备一名护理人员,但可以根据医疗或鉴定机构的建议进行调整。护理费的期限截止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故意伤害罪护理费怎么算

一、故意伤害罪护理费怎么算

故意伤害类案件中的护理费用计算环节,往往是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次以及护理期限等多维度进行考量与确定的。假设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稳定,则可依据其实际损失的收入金额进行护理费用的计算;

然而,倘若护理人员并无固定收入来源,那么便需参考当地护工所从事的同级别护理工作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在护理人员数量方面,原则上仅需配置一名护理人员即可,但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意见,亦可参照其建议来确定具体的护理人员人数。

至于护理期限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故意伤害案中,护理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次及期限确定。稳定收入者按实际损失算;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地同级护工报酬。原则上配一名护理,但可依医疗或鉴定机构建议调整。护理期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止。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故意触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事处罚

倘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且属于重伤级别者,则需对犯罪者施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如若致人伤重不治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受到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后遗症,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为严苛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命运。

此外,倘若法律就该类情形另有明确规定,我们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惩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不认罪怎么判刑

在涉及故意伤害罪这一刑事罪名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倘若不负有认罪责任的情况下,法庭将会严格遵循案情核实与分析的证据链条,以此甄别并裁决其是否真正触犯了相关刑法规定。一旦证据搜集完整且说服力充足,足以确认被告者确已实施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那么即便被告者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也不会对法庭最终判定其有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在量刑环节上,法庭会将被告者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被告者坚持否认罪行,则可能导致其无法获得相应的从轻处罚。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结合伤害程度(例如轻伤、重伤乃至致人死亡等不同等级)、犯罪手段以及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通常而言,对于轻伤事件,法律规定的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对于重伤事件,法定刑罚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者采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则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故意伤害案中,护理费据护理人员收入、人次及期限确定。稳定收入者按实际损失算;无固定收入则参照当地同级护工报酬。原则上配一名护理,但可依医疗或鉴定机构建议调整。护理期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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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受害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庭起诉加害人或者监护人的监护人
[律师回复]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姓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如果追加嫌疑人。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是一个连带责任,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是需要通知的,那么如果被害人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那么必须通知,因为加害人对于赔偿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详见以下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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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误工费计算方法: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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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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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监护人受到侵害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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