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同最终的刑事处罚判决并未存在必然且直接的关联关系。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者或是被告,仍然有可能会面临着被判定施行管制这种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的刑事惩罚。何为管制?这特指在犯罪人无需被关押的前提下,通过合法地限制其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的一种刑罚方式。若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犯罪人展现出具有悔过自新的良好意愿等等这些因素齐备的话,那么其有望被判定实施管制的可能性自然也就相应提高了。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侦查、公诉以及审判环节中,为了保证刑事司法程序能够正常进行而采取的针对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的一项暂时性的措施,它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量刑作出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取保候审非定罪量刑前提,与刑事处罚无必然联系。获此措施者,仍可能面临管制等轻罚,即限制自由并社区矫正。轻罪、低危及悔罪表现增管制可能。但取保候审仅为保障司法程序之临时措施,非罪行与量刑判定。
二、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一事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此举乃是鉴于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之后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预防他们在侦查阶段、检察指控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之中逃避应尽责任,因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保证文书,以保障拘传期间随时传唤到位,从而避免频繁的羁押或暂时性地解除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非定罪量刑前提,与刑事处罚无必然联系。获此措施者,仍可能面临管制等轻罚,即限制自由并社区矫正。轻罪、低危及悔罪表现增管制可能。但取保候审仅为保障司法程序之临时措施,非罪行与量刑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