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要做几次口供
刑事拘留期间,对于被告人口供的询问次数并未设有明确规定,而是依据案件的详实情况及侦查的现实需求而定。通常,公安部门会全面考虑案件错综复杂的性质、已有证据的搜集状况及其被告人口供内容等多种要素,从而确定对被告人口供的询问次数。有时候,仅需一次口供便可获取到关键性的信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核实和补充相关细节,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询问。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线索,或者被告人口供发生了变动,那么就有可能需要重新收集被告人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刑事拘留期间,口供询问次数无固定规定,视案情复杂度、证据搜集情况及口供内容而定。公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询问次数,可能一次即获关键信息,也可能多次以核实细节。新线索或口供变动时,需重新收集口供。
二、刑事拘留期满后会放人吗,怎么规定
实际上,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予以释放的原因通常有两个方面,其一为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当事人并不构罪,或是证据存疑无法证实其违法行为;
而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在法律专家——刑事律师的协助之下,采取了更为灵活宽松的替代性措施,例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制度。
然而,除了以上列举的两种情况之外,大部分的被拘者将面临被强制转捕并继续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的命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急性刑事拘留的阶段内,辩护律师并无传唤犯罪嫌疑人之权。所谓刑事拘留大致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直接受理的事例期间,倘若碰巧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便须临时剥夺现行犯乃至重大犯罪嫌疑者的人身自由,此为该阶段的特色特征。在此关键时刻,辩护律师的主要任务在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他们进行申诉和控告,同时还需提交申请来改变现有的强制措施等各种行动。律师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详细掌握案情,直面侦查机构提出明确的法律建议,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然而,传唤并不属于辩护律师应尽的义务范畴之内。
刑事拘留期间,口供询问次数无固定规定,视案情复杂度、证据搜集情况及口供内容而定。公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询问次数,可能一次即获关键信息,也可能多次以核实细节。新线索或口供变动时,需重新收集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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