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可以假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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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拐卖儿童罪犯的假释申请,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服刑表现等因素。如果服刑时间超过刑期一半,且遵守规定、接受教育的态度积极,同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没有再犯风险,那么可以考虑给予假释。但累犯以及犯故意杀人等重罪的罪犯,刑期在十年以上的,不得给予假释。司法部门在审核假释申请时会非常严格。
拐卖儿童罪可以假释吗

一、拐卖儿童罪可以假释

对于拐卖儿童罪能否准予假释这一问题,必须结合犯人的犯罪针对性及服刑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考虑与评估。通常情况下,那些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囚徒们,在其已经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后,只要他们能够自觉遵守狱中的规章制度,痛定思痛,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显示出了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同时没有再度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就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累犯以及那些因为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允许给予假释。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机构在对假释申请进行审核时,将会采取极其严谨的态度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拐卖儿童罪犯假释需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服刑表现。服刑超刑期一半,守规教育积极,悔罪显著且无再犯风险的,或可获假释。但累犯及犯故意杀人等重罪者,十年以上刑期的,不得假释。司法审核假释申请极为严谨。

二、拐卖儿童罪怎么判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涉及儿童拐骗罪时,判决结果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徘徊。

哪怕拐骗行为仅发生过一次,若存在诸如奴役、虐待儿童的恶劣情况,对小朋友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侵害,或者令作为家长或监护人的您陷入极度焦虑甚至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均需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加重其刑罚至适当的程度。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拐骗儿童的目的仅仅是用来做人质,以此向儿童的父母或是监护人勒索钱财的话,则会按照绑架罪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倘若拐骗孩子本身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受伤,这便属于典型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相结合的想象竞合犯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初始并非以拐骗儿童为最终目的,而是偷窃或是以收养为名将儿童带走,然后再将他们出售给他人,这样的情况便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依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忽视这种现象其实是由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组成,它们分别触及了不同的法律神圣空间,因此理论上应该认定为数罪并罚

所以,多数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如果拐骗儿童后产生了出卖或勒索的意图,进而实施了出售后卖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对儿童进行控制,以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那么应当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

当然,也需要将这些罪行与拐骗儿童的罪名合并处罚

总体上看,拐骗儿童的罪行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安全,而并非只是监护权问题。

所以,对于担任监护职责的人士来说,他们同样可能因为触碰本次罪名的相关规定,成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拐卖儿童罪过程中怎么判

关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需依据实际案情而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犯下此罪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若情节恶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能被处以死刑,与此同时,其个人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然而,影响量刑的因素繁多,如犯罪手段、作案次数以及是否对儿童造成实质性伤害等等。通常而言,犯罪情节愈发严重,量刑便会相应加重。在裁决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若您遇到了此类问题,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拐卖儿童罪犯假释需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服刑表现。服刑超刑期一半,守规教育积极,悔罪显著且无再犯风险的,或可获假释。但累犯及犯故意杀人等重罪者,十年以上刑期的,不得假释。司法审核假释申请极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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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获得假释。具体来说,如果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突出,展现出真诚的悔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已服刑期超过原判的一半,那么可以对其进行假释评估。假释的目的是帮助罪犯积极转变,重新融入社会,但这需要确保不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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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拐卖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拐卖儿童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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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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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与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拐卖妇女、儿童。而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或者“收养”等目的。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该罪,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妇女罪。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者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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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该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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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
其次是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目的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两者实施的手段可以是一样的,如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它的主观意图,拐卖儿童罪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把这个孩子拐出来要卖掉。而拐骗儿童罪,它的主观目的是没有要继续倒卖的意思。
3、
最后是拐卖儿童比拐骗儿童社会危险性更大
前者刑罚也比后者刑罚更严重:拐卖儿童罪起刑就是五年,一般情节就是五到十年,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至死刑。拐骗儿童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我叔叔不务正业,干起了拐卖儿童的工作,我感觉很不好,破坏了很多的家庭,那么拐卖儿童犯罪有时效吗?是如何?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所以,你的描述并不是很准确,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诉讼时效为十年,有特殊情形的,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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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诱拐未满十四岁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构成诱拐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违法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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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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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拐骗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我们家附近有个福利院,里面有好多孩童,大部分都是身体有些残缺的,看着可怜,也是经常送些生活用品进去,希望能帮助点,但是最近我发现福利院附近经常有几个开摩托车的人来回转,是不是拐卖儿童的啊,我看很久了,就赶紧报警,果真是拐卖儿童的!想问下,他们就是属于拐卖儿童罪主体吧!这种一般判多少年啊
[律师回复] 您好,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三)主体要件
  拐卖儿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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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诱拐未满十四岁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构成诱拐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旦发现此类行为,违法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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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关知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我叔叔的孩子前不久不见了,到现在也没找到,有人说可能被人骗走了,也有的说可能被拐卖了。我想知道的是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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