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看守所算起吗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并非自看守所开始计算,而应该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开始累计天数。所谓刑事拘留,就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面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定义务范围内的突发性、紧急性的事态状况,对于那些涉嫌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常规情形下,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程序后,若认为有必要将相关人员异地逮捕的,应当尽速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相应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集结作案的重要涉嫌罪犯而言,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无限期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自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计算,非看守所开始。针对紧急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或检察院可临时剥夺其自由。异地逮捕需拘留结束前三日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可延1-4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批准可延至30天。
二、被刑事拘留多长时间通知家人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在刑事拘留实施之后,务必于被拘留者被拘捕后的24小时内,向其亲属发出书面通知。
然而,若因无法联系或目前所涉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而不便告知其家属情况,在经许可的前提下,则可考虑暂缓通知家属此事,待侦查过程中阻碍因素消除后,再次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律师会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为侦查机构进行首次审问或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当日起,便具备了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为辩护律师,同样享有会晤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然而,侦查部门可基于事例详情与所需,委派人员参与律师对被押迁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此种过程对于律师掌握事例实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及维护其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的帮助。然而,尽管如此,律师在进行会面时仍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看守场所之具体规章制度,并应携带齐全的相关证件及手续。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自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计算,非看守所开始。针对紧急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公安或检察院可临时剥夺其自由。异地逮捕需拘留结束前三日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可延1-4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审查批准可延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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