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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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样,如拳打脚踢、持械殴打、利用凶器或危险器具攻击等,这些都属于蓄意暴力致伤的行为。此外,推搡等间接方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在判定故意伤害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后果、实际伤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哪些方面

一、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哪些方面

关于故意伤害罪,其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蓄意实施暴力行为,例如通过拳打脚踢、持棍棒殴打等人身接触方式,直接导致受害者出现身体上的损伤;

其次,利用凶器或者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器具向他人发动攻击,从而引发人身伤害

再次,以其他方式,例如刻意推搡致他人跌倒受伤等,有意识地对他人身体进行损害。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还需结合其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加以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蓄意暴力致伤,如拳打脚踢、持械殴打;利用凶器或危险器具攻击;及推搡等间接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判定时,需综合考虑行为后果、实际伤害及行为人主观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组成要件有什么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其侵害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其他权益;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则需要具体表现为加害者实施了不法的、有损于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本罪的加害人需为一般的自然人,而非特定人群或机构;

最后,从主观上讲,故意伤害罪中的加害者应当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亡的危害结果,但仍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赔偿问题有哪些类型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这包括在伤势痊愈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医疗收费项目,例如挂号费、检验费、药品费以及手术费用等等。其次是护理费用,这将根据护理者的收入水平和护理人数及期限进行精确计算。此外,还需要支付误工费用,依据受害者因遭受伤害而导致的误工时间和其收入状况进行确定。在交通费用方面,主要考虑受害人和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接受医疗救治或转院治疗所需实际产生的费用。接下来是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该项费用将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来进行确定。最后是营养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的相关建议来进行确定。如果受害者因此次伤害而致残,那么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将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如果受害者有被抚养人,那么还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最后,可能会遇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但具体的数额则需根据具体事件以及法院的裁量才能给出。

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蓄意暴力致伤,如拳打脚踢、持械殴打;利用凶器或危险器具攻击;及推搡等间接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判定时,需综合考虑行为后果、实际伤害及行为人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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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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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侵害的表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股东会,进而操纵董事会,控制高层管理人的任免,控制了经营权。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极端的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红利分配 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嫁经营风险,或通过高额年薪制等手段,变相瓜分红利,侵害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使小股东投资公司获利的目的落空。甚至在公司连年赢利的情况下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退出无门 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小股东在失去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却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却无法解散公司以停止损失的扩大。 以上是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主要因为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对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多数决原则使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可以利用其优势控股地位,以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即可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公司的管理者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资本维持制度,却未赋予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解散公司的权利,制约了小股东对出资自我保护的实现。 另外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缺陷,我国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权力互相制衡。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事实上监事会也没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因而也无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大股东与公司经营行业的相关程度越高的时候,大股东也就越容易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等方式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也越因此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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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是被害人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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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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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面部轻伤害赔偿标准 脸部轻伤害鉴定标准建议您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 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血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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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能够表现为哪些方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故意伤害罪能够表现为哪些方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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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是被害人应该怎么表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是被害人如何表述
单位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担的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由单位本身性质所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单位被害人应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负担诉讼义务。与单位嫌疑人、单位被告人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不会带来诉讼的混乱和无序,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他在诉讼中拥有的诉讼地位:他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就不能够担任诉讼代表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他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的行为应由单位承担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被害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自诉案件: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种案件中,单位均可能成为被害人。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只允许被害的自然人而不允许被害单位提起自诉,并作为自诉人参与诉讼活动,那么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报价分析表里面的报价成本表怎么填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租房申请表的填写:只有了解了公租房申请对象和申请材料才能更好地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另外,在进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时需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一、确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1、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外省市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公租房申请表填写需了解所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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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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