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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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合同诈骗的定罪和量刑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看单位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要看单位采取了什么欺诈手段来签订合同。最后,还要看合同诈骗的金额大小。 如果单位犯了合同诈骗罪,法院会判单位交罚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则会被按照犯罪论处。在量刑方面,如果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有哪些

一、单位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有哪些

关于单位合同诈骗行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必须全面考虑众多的复杂因素。普遍情况下,倘若某个单位怀揣着非法占有的动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违法占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可以被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对于单位存在犯罪行为时的惩罚,常用的方式便是对该单位施加罚金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置,按个人犯罪的法律法规进行惩治。在量刑方面,若涉及到的数额较大,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还可能同时处以罚金的惩罚;数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也会受到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处罚。而当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或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该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然有可能会遭受罚金或没收财产等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合同诈骗需考虑非法占有动机、欺诈手段及金额等因素。定罪后单位罚金,个人按犯罪论处。量刑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单位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

单位合同诈骗犯罪中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涉案金额须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关于量刑起点的设定,(1)若案件涉及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一区间内进行确定;

(2)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起点并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定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这一区间内;

(3)若是涉案金额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其量刑起点将会被确定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这个区间,除非违法行为严重到需要被判无期徒刑的地步。

《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单位合同诈骗案员工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在判定某个员工是否涉及犯罪及其相应的量刑时,必须审慎地考虑各方面众多复杂的因素。首要关注的问题是,该员工其事先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单位正在从事着非法的合同欺诈活动。假如员工确实对此毫不知情并且他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员工并不足以构成犯罪。然而,倘若该员工确有内幕消息,或者清楚参与了此类活动,这便有可能使他沦为共同犯罪团伙的一员。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员工的定罪与处罚,必将基于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做出的贡献、所触及的诈骗金额规模等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另一方面,员工主动投案自首、立下大功等额外的事实情节,也将会对最终判决产生重大影响。总而言之,针对单位合同诈骗案件中,员工关乎到的刑罚问题,需要依据每个特殊情形仔细酌量与分析。因此,作为员工,他们应该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服务,以确保自己的个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单位合同诈骗需考虑非法占有动机、欺诈手段及金额等因素。定罪后单位罚金,个人按犯罪论处。量刑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刑罚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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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骗损失数额是指被害人因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可能增长的潜在价值,尚需要通过其他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不易算清,因而不宜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害人的直接损失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应予以全部认定。
(二)实骗数额是指诈骗分子实际骗到手的财物数额。一般情况下,实骗数额与被害人被骗而实际交出的财物数额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出的财物在到达诈骗分子手中之前,在途中因管理不善而损耗,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诈骗分子实际骗到手的财物数额小于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所以,若以实骗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对这部分损耗数额无人承担责任,会轻纵诈骗分子,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骗数额是指诈骗分子主观上预计诈骗的总数额,通常表现为合同的标的额。实践中,合同标的额并不都是诈骗分子实际想要骗取的数额,有的真正想诈骗的只是合同的预付款或者定金,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行骗数额定罪可能出现轻罪重判,罚不当罪的不良后果,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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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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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
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2)主观故意有所不同。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与一般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
(3)客观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一般合同欺诈处理。
两者在产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区别: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因一般合同欺诈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合同诈骗罪则属于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律师回复] 保修期届满,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验收合格仅是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接收工程。本案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中产品缺陷属于较严重的瑕疵,超过此除斥期间,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作出更高的规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该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2009年4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修理,是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没有规定的。此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则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须于标的物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时已存在,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

一:第一。所谓瑕疵;情节严重的,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
第二。施工单位的主张能否成立,而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第四,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由此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偷工减料,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重作,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标的物存有瑕疵,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机器设备损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即买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确实不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即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间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行政法规对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学理认为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这种不知情没有过失。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责令改正。保修期满、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赔偿损失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理、退货。而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1832【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接某厂房建设单位厂房工程,经检测事故原因是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图施工,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可见【观点争鸣】本律师认为:一、重作。《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1)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退货,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关键字,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责令停业整顿、安全性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负责返工,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
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建筑法》,该规定当然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但经验收合格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负有将该情况通知出卖人的义务。”由此可知,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更换。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修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周吉高李文华点击次数。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第三。)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本案中,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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