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对于如何准确地判定故意伤害罪,这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必须审视是否存在对他人身体实施侵害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直接的暴力元素,也可以采取看似间接的手段来实现,例如借助危险器械或是教唆、煽动其他人去伤害他人。
其次,我们还需确认伤害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备清晰明确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损害结果明显由于伤害行为直接引发时,才能援引故意伤害罪名进行追究。
再次,就主观方面而言,蓄意性是必备要素,这包含了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两种情况,也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动将会引起他人肢体受伤的不良后果,却依然抱持期望或放任其事态发展的心理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判定需综合考虑: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蓄意性。行为可直接或间接,如使用器械或教唆他人。因果关系需明确,损害需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主观上,需有直接或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将致伤仍期望或放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如若触犯故意伤害罪,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及相应幅度进行量刑起点的确立:
(1)倘若造成他人轻伤,法定最低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起点的初步确立;
(3)针对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其重伤、重度残疾者,应将量刑起点设定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
(4)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且使用普通行为手段实施者,可设定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作为量刑起点。
但在那些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高级别的刑罚情况下,依上述规则排除适用。
2、在基于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受害者的生命财产损失状况、伤残等级程度以及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1)当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受害者时,即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用于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应适度提升基准刑,调整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时间;
(3)每当增加一名重伤受害者,就要增幅绑定刑,确定一至二年的期限作为基准刑;
(4)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每增长一级,将刑期逐步递增,确定两个月至三个月作为基准刑,其后,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者,需补充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而对于每出现一级特别严重残疾者,将基准刑提升至两年至二年半之间;
(5)对采用刀具等锐利器具进行伤害的,每次均要额外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量刑起点是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者,若导致其死亡或以极端残酷手段致使对方重伤达到严重残疾程度者,将依法严惩不贷,判刑幅度可涵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乃至于死刑。在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人身亡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交付刑事法庭审判的起刑点通常即为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具体的量刑判决会全面研判事件中的所有细节,包括犯罪的初衷,采用的手段,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悔过态度以及是否积极进行赔偿等等。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极其狡猾残酷,或者涉及到其他极端恶劣的情节,那么法庭就很有可能会判处其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然而,若有主动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赔付损失并且已经获得受害人家属原谅等等这些有助于减轻被告人责任的因素出现时,在量刑判决过程中也会得以充分体察与参考。
故意伤害罪判定需综合考虑: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蓄意性。行为可直接或间接,如使用器械或教唆他人。因果关系需明确,损害需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主观上,需有直接或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将致伤仍期望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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