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挪用资金犯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有组织单位内负责工作运营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该单位资金擅自挪用归为私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且其涉及金额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即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抑或是虽未超过三个月,然而其涉及金额却已足够大,使得行为人得以进行盈利性活动;又或许是其挪用目的并非进行盈利活动,而是进行了非法活动。在诸如实践中的各类情况下,对挪用资金犯罪的认定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资金的实际用途、资金被占用的时间长短以及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意图等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犯罪指公司、企业等组织内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金额达一定程度且未偿还超三月,或虽未超三月但金额大用于盈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认定时需考虑金额、用途、时间、主观意图等因素。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这一刑法范畴,其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由于罪名所侵害的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所有的资金使用权及其衍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即是这些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及收益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此罪行表现为行为者采取非法手段,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出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法定数额,同时,这种挪用行为持续时间通常要超过法定三个月的限制;
最后,在犯罪主体的限定上,本罪明确要求为特殊主体,具体来说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职工或雇员才符合此类犯罪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了职务权限进行操作,才能满足该罪名的主观认定标准。
《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公安不立案标准是什么
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判定标准往往涵盖了以下几种状况:首先是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追诉金额门槛。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或非法性质活动的行为,如涉案金额高达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而若非法挪动的公款主要用于普通用途,即使涉案金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之巨,也未必会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罪并予以立案侦查。其次,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还需要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例如,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而仅仅是为了临时周转所需;又或者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并非出于为自己谋求私人利益等原因,那么公安机关就有可能不会将此种行为视为犯罪并予以立案调查。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准确判断。
挪用资金犯罪指公司、企业等组织内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金额达一定程度且未偿还超三月,或虽未超三月但金额大用于盈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认定时需考虑金额、用途、时间、主观意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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