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自首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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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危险驾驶罪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具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第二天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他有可能被视为自首。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恨,法院在裁定刑罚时会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危险驾驶罪属于自首吗

一、危险驾驶罪属于自首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危险驾驶罪可以成立为自首。具体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次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且对自身所犯罪责如实交代清楚,则有可能被视作自首情节。此举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认识和懊悔之情,在法院裁定刑罚时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危险驾驶罪可以成立为自首。具体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次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且对自身所犯罪责如实交代清楚,则有可能被视作自首情节。此举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认识和懊悔之情,在法院裁定刑罚时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哪些

1.从主观责任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前者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并且仍然抱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形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后者的行为人则通常是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终引发了重大事故,并给他人带来了严重身体伤害或者生命威胁,同时还使公私财产遭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损失。

2.从二者的客观事实来看,危险驾驶罪所要求的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情况下,并且此等行为已经达到了相当恶劣的程度。

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酿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在法律中的处罚力度上,无论是在有期徒刑的适用上限还是罚金的额度大小上,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都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规定和界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如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属于性质严重的罪行。

倘若这种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事故,那么在作出判决时需要考虑到多个层面的因素。

首先,对于所引发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将是衡量判处刑罚轻重的一个关键指标。

比如,我们需要考察事故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额度等各方面数据。

若是仅为轻微刮擦等较小规模的事故,那么对其进行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然而,当事故引发了严重的受伤或死亡等不良后果时,就有可能需要按照更为严峻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来进行定罪与审判。

此外,在进行权衡与评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人的认罪态度,包括是否具备主动向警方自首的情节,以及是否积极地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等都是需要考虑在内的重要因素。

通常而言,危险驾驶罪在引发事故后的判罚主要体现为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但是,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刑期则有可能相应地有所延长。

总的来说,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危险驾驶罪可以成立为自首。具体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次日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之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且对自身所犯罪责如实交代清楚,则有可能被视作自首情节。此举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深刻认识和懊悔之情,在法院裁定刑罚时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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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无证驾驶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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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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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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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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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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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属于危险驾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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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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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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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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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不久在学习法律知识,但他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毒驾属于危险驾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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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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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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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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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品驾驶员是属于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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