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涵盖了诸如驾车竞逐、醉酒驾驶、超负荷加速行驶以及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等多种情形。然而,该条款并没有直接阐明危险驾驶罪是否能够适用自首制度。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对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被视为自首。因此,倘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他们将有机会被认定为自首。然而,是否能够适用自首制度,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时间、动机、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等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或者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那么自首制度很可能无法适用于此类情况。综上所述,只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满足自首的法定条件,他们就有资格申请自首。然而,最终能否适用自首制度,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涵盖了诸如驾车竞逐、醉酒驾驶、超负荷加速行驶以及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等多种情形。然而,该条款并没有直接阐明危险驾驶罪是否能够适用自首制度。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对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便可被视为自首。因此,倘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他们将有机会被认定为自首。然而,是否能够适用自首制度,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时间、动机、行为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等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或者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那么自首制度很可能无法适用于此类情况。综上所述,只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满足自首的法定条件,他们就有资格申请自首。然而,最终能否适用自首制度,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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