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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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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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证上应该写清楚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还要写清楚拘留的原因、法律依据、涉嫌的罪行和犯罪事实证据;同时,也要写清楚拘留的机关单位和印鉴;另外,还需要写清楚关押的时限和场所;最后,还需要写清楚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聘请律师等保障人权的措施。
刑事拘留证有哪些内容

一、刑事拘留证有哪些内容

刑事拘留证所包含的主要要素和细节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被拘留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等等;

其次,拘留的原因与法律依据需要加以明确列举,包括其涉嫌的具体罪行,以及能够支持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

再次,决定实施拘留行动的公安机关单位及其印鉴也会在此证件上予以准确标注;此外,证件还须标明被拘留人士的关押时限和场所位置;

最后,拘留通知书还将阐明被拘留者在法律规定下拥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类义务,比如有权选择聘请律师等人权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证包含:被拘留人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资料;拘留原因、法律依据、涉嫌罪行及犯罪事实证据;拘留机关单位及印鉴;关押时限和场所;被拘留者权利与义务,如聘请律师等人权保障措施。

二、刑事拘留三天能申请取保候审

符合条件者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请。

在遭受刑事拘留期间,若您有意愿进行取保候审,可于不同阶段提出相应申请。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您需要向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其次在起诉阶段,需将申请转交给检察机关;

最后在审判阶段,您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您需递交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由亲友或具备法律资格的代理人代为申请。

倘若申请得以批准,通常会涉及到财产担保或信用保证两种方式。

如选择采用财产担保方式,则只需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即可;

而如采用信用保证方式,则必须找到所要求的相符条件的保证人

在此过程中,财产担保与信用保证二者只能选其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延长需遵循合法性的要求。一般而言,当出现特定状况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之前,公安机关应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事例的详细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

刑事拘留证包含:被拘留人姓名、性别、年纪、居住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资料;拘留原因、法律依据、涉嫌罪行及犯罪事实证据;拘留机关单位及印鉴;关押时限和场所;被拘留者权利与义务,如聘请律师等人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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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证应当有哪些内容
刑事拘留通知书要包含这些重要信息:被拘留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名字、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拘留的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实施拘留的执法机构和指派人员;拘留期限和地点等。这样能保证拘留按规定进行,也能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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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拘留证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刑事拘留证的相关事项,请关注其内容构成。具体而言,拘留证应载明如下事项:1.被拘留者个人资料,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身份证号码等;2.阐述拘留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相应的事实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涉嫌的特定犯罪活动或疑点);3.详细规定拘留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4.注明签发部门及其签发时间;5.由负责该案的执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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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建筑合同内容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
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
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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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结算审核经验来看,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施工单位提高的工程结算一概都会超出实际造价的15左右,因此,在审核结算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
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脸部留疤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构成伤残级别,就有伤残精神赔偿。而实际发生的整容费就是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要求伤残鉴定,如构成伤残等级可以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金额。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二、交通事故脸部留疤医疗费赔偿
要求赔偿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做整容手术。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分三个程度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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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哪些内容
(一)针对那些处在初步筹划或者当前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同时也包括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立刻被发现的情形;(二)经过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者确切指控其实施该项罪行的嫌疑人;(三)当在其身边或者居处内部存在着能够证实其犯罪行为的相关线索;(四)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显现出企图自尽、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迹象;(五)存在有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风险;(六)对于那些尚未公开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人员;(七)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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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事故脸部留疤精神赔偿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脸部留疤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构成伤残级别,就有伤残精神赔偿。而实际发生的整容费就是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要求伤残鉴定,如构成伤残等级可以要求赔偿。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金额。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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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脸部留疤医疗费赔偿
要求赔偿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做整容手术。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分三个程度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
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拘留15天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律师回复] 对于拘留15天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的行为就属于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就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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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哪些内容
刑事拘留制裁乃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面向那些涉嫌触犯法律的个人或者群体。具体而言,这一制裁措施旨在确保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固定罪责的侦查工作时,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销毁关键证据,因此,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之后,可以对相关嫌疑人实施短期内的人身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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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跨县拘留可以在本县拘留所拘留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户口本内容与派出所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口本内容与派出所内容不一致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更改户籍上的名字,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成都为例,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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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规定有哪些内容
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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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肇事协议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协议的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然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2、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拘役与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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