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客体是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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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挪用资金罪客体是什么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客体是什么行为

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是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运用与利益获取权的侵害。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相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及优势地位,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于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各项权利。行为人实施的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企业及单位资金运用与收益权,指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动资金归己用、借人、营利或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影响资金流转与单位经营,侵害资金占有、使用、收益权,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二、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

若有人犯下挪用资金罪,便应根据以下标准予以量刑判决:

1.若那名嫌疑人所挪用的资金数目巨大,且在三个月内尚未偿还,或者虽然并没有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其所涉金额很大,将款项用于谋取利润的活动中,或者涉及到非法的活动,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

2.若是那种挪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嫌疑犯,他将会被宣判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果嫌疑人挪用的资金数额特别庞大,那么他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类型单位的员工,借助于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只要具备了数额巨大、且未按时归还超过三个月,或者即便没有超过规定期限,但数额巨大且涉及谋取暴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等条件,即可被判定为犯罪。

该罪行的犯罪主体为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类型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公安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关于挪用资金罪之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其主要依据在于挪用资金本身的数额以及其实际所涉之用途与时长。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挪用所在单位资金之数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乃至更高数额,并且这笔款项在三个月之后仍然未能归还给原本所有者;抑或是,当同样金额的资金被用于营利性质的活动;又或更低一级数额即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的资金,被用于开展非法活动时,公安部门便有责任对该事件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有所差异。此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将结合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手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全面评估是否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挪用资金罪侵犯公司、企业及单位资金运用与收益权,指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动资金归己用、借人、营利或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且影响资金流转与单位经营,侵害资金占有、使用、收益权,扰乱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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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时,正因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而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
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挪用公款罪的侵犯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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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家销售公司的总经理,最近听说他因为利用职务私自挪用资金而被抓了,请问挪用资金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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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谁
挪用资金罪的损害客体是指向谁的挪用资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在于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所拥有的资金的使用权及受益权;而其犯罪对象则专指本单位内的自有资金。挪用资金罪是针对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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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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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贪污罪被警察带走了但是我朋友并没有受别人的钱只收了礼物这也算贪污吗,不知道贪污罪的客体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
一是公共财物;
二是国有财物;
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4)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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