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所谓“取保候审”申请拘留的说法,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取保候审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在未经逮捕、或是批准逮捕之后需要对其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只允许有一次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拘留,是刑诉中强制措施,针对未捕或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确保随传随到,可暂不羁押。每案一般仅一次机会。
二、取保候审期间还可以取保吗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制度: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分娩并且在哺乳阶段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也不至于会造成社会风险;
(四)因为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具体取保候审的法律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会见律师
在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与律师会面交流的正当权益。作为公共辩护人的律师在与已被扣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面前,通常需在羁押场所内进行。在会面过程中,律师必须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制度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取律师协助的权利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然而,在会面过程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严禁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以掩盖、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同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引诱证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实施其他任何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的不当行为。
取保候审非拘留,是刑诉中强制措施,针对未捕或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确保随传随到,可暂不羁押。每案一般仅一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