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仍然存在被拘传的可能性。尽管取保候审赋予了嫌疑人一定的自由,但这并不代表着该案件已经圆满结案或嫌疑人将完全脱离刑事程序的束缚。如果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进行深度询问,或者需要嫌疑人亲自到场协助调查工作,但嫌疑人并未能如约到达指定地点,那么他们便有权实施拘传手段,以便保障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自由受限,案件未结。若执法机构需深入询问或嫌疑人未依约到场协助调查,执法机构有权拘传嫌疑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程序完整。取保候审非免责标志,嫌疑人仍面临拘传可能。
二、取保候审由什么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这种制度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由公安部门执行相关程序。
所谓取保候审,顾名思义,便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法律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定罪且被警方逮捕的被告人,或是在已经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罪犯,出于防止其逃避侦查、诉讼以及审判等方面考虑,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担保金,同时出具相应保障承诺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召唤,不会擅自潜逃,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可以暂时解除他们的拘禁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及执行机关,我们需要明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实际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拥有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简要来说,公安机关针对处于侦查环节的事例,具有决定患者适应取保候审措施的权限;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类事例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同时,当事例进入审判环节时,人民法院亦享有此项权利。然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却始终由公安机关负责。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形。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自由受限,案件未结。若执法机构需深入询问或嫌疑人未依约到场协助调查,执法机构有权拘传嫌疑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程序完整。取保候审非免责标志,嫌疑人仍面临拘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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