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是否牟利未遂
在犯罪学领域中,毒品贩卖罪并不承认所谓的“牟利未遂”这一概念。由于贩卖毒品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威胁,更对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构成极大挑战,因此,凡实施此类行为者,无论其是否从中获利,亦或是未能成功实现交易,皆应视为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毒品贩卖罪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即便行为人并未真正完成毒品交易或未能获得任何经济收益,但只要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及主观意愿,便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犯罪学中,毒品贩卖罪无“牟利未遂”之说。贩卖毒品严重危害健康,挑战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故行为者一旦实施,无论盈亏、交易成败,均视为犯罪。司法认定此罪,核心在行为实施与犯罪意图。即便交易未遂或无经济所得,贩卖行为与主观故意存在,即应负刑事责任。
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要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首先,该罪的被告是一般的普通公民(也即该类罪名的主题),同时法律规定其必须年满十四周岁,具备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
其次,在主观方面,这种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明确的故意,是由行为人在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就已经预见并希望能够实现的;
再者,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我国政府对于各种毒品的严格管控法规和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类犯罪往往通过有偿转让毒品或非法收购毒品以贩卖牟利为最终目的的形式实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贩卖毒品罪判3年怎么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意向贩售毒品的行为一经定案,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量刑结果往往是基于多种因素而综合评估得出的。其中,首要考虑的便是贩卖毒品种类与数量的问题,这无疑是决定量刑轻重的关键要素之一。其次,包括涉案人员的犯罪动机、是否曾经有过累犯记录、以及是否有主动自首或立功表现等领域的因素,同样会对最终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倘若贩卖的毒品数量相对较低,且涉案人员能够诚实坦白地交代罪行,并展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那么他们或许有机会获得较为轻微的量刑,例如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证据标准,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决。具体的判刑流程需历经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公诉环节以及法院的审判程序等法定步骤,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犯罪学中,毒品贩卖罪无“牟利未遂”之说。贩卖毒品严重危害健康,挑战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故行为者一旦实施,无论盈亏、交易成败,均视为犯罪。司法认定此罪,核心在行为实施与犯罪意图。即便交易未遂或无经济所得,贩卖行为与主观故意存在,即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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