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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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要从多方面考虑: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是不是故意编造理由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看是否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比如权属、质量等,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三是看对方是否因为受到欺骗而遭受了财产损失。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对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进行认定时,往往需要全面且深入地考量诸多复杂因素。首要任务是探究行为人是否怀揣着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不良动机,如在签订合同时便蓄谋推卸合同义务,有意欺骗另一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其次,如果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比如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质量优劣等核心要素进行夸大或隐瞒,从而使对方产生误解并签署合同,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构成犯罪

最后,必须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给对方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需综合考量:行为人非法占财动机、是否蓄谋推卸义务骗利;故意虚构或隐瞒房屋权属、质量等关键信息误导签约;及确认行为已致对方实际财产损失,三者缺一不可。

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要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于其正式缔结之日起即刻生效。

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则一般遵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做法。

具体而言,当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之时,房屋买卖合同便得以建立。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限定,若诸位选择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时,那么从所有当事人都完成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起,合同方可被视为正式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尚未完成全部签署手续,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予以实际接受,那也将被视作合同已经成功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处理中,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归属常常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判定:首先,被告居住之地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若合约已经对义务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照该项约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地域将被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次,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事例进行审理。此外,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居住地等法院亦可能具备管辖权,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事例的具体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等。同时,管辖法院的确立对于事例的审理及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需综合考量:行为人非法占财动机、是否蓄谋推卸义务骗利;故意虚构或隐瞒房屋权属、质量等关键信息误导签约;及确认行为已致对方实际财产损失,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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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从上面法律条款的内容来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规定了卖方的下面这三种行为属于欺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共有两种欺诈行为,即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会让买受人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一房两卖或多卖。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相当于已经卖给了特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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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隐秘本想使买受人堕入过错,做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买受人能够依据状况恳求宣告合同无效,恳求免除合同或许恳求吊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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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一般是由于双方或者双方中的某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的合同。双方的违约情况包含卖房方的根本违约或者是买房方的延迟违约,只要违约便可以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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