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独特形态,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据为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借助信用卡来实施诈骗活动,从而获得数量较大的财物。这类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着某些共性,都表现为从根本上是以期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欺骗性的手段来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支配。然而,信用卡诈骗罪也具备着其自身的特性,例如,它是利用信用卡这种特定的金融工具来进行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该罪与诈骗罪共性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但特性在于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标准是哪些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其中涉及的金额划分标准包括:
数额较大(大于或等于两万元)、数额巨大(大于或等于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大于或等于十万元)。
此外,根据本条款规定,进行诈骗活动时所获得财产属于犯罪所得,需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由此可见,涉及到犯罪所得的问题,应严格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处置。
其次,对于累计拖欠的信用卡款项高达人民币2.2万元,且每个信用卡欠款额均大致在人民币五千元左右的情况,若引起银行诉讼,那么全部累积欠款的总金额便将用于计算。
尽管在银行起诉之后,可能会伴随着罚款与刑事审判,但若借款人在审判结束后仍无法偿清欠款,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救措施,具体参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在此解释性文件中,对于如何处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件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恶意透支额度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其以上者,无论其使用何种手段,只要其非法占有所得金额即可定为诈骗罪。
而对于那些在银行缴纳了保证金的用户来说,他们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将超越原本的保证金范围。
而对于这些已经触发刑事犯罪的信用卡用户来说,如果能在事件发生后至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凭自身努力将所有透支款和利息归还完毕,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将会考虑减轻甚至免除对其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参与了这些违法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该依照国家的律法进行最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信用卡诈骗罪是不是帮信
银行卡欺诈行为以及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责任(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并非同一性质之罪行。前者主要是针对以非法占有所图谋,无视关于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银行卡进行欺骗活动,或者通过此方式获取大量财务的行为。常见的如故意透支、使用伪造信用卡等不当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个体虽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各种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援,或者提供广告的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援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这两个行为在犯罪构成、犯罪的外在表征以及量刑标准等各个层面上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在实际的事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往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事先具体的行为举止及主观意图等多个方面,对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以便确定具体涉嫌哪种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该罪与诈骗罪共性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但特性在于利用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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