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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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管辖的案件,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严格限制,处于被拘禁和监控的状态。
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

在刑事拘留的特定阶段,实则属于羁押的范畴之内。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严格地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正处于一种遭受拘禁和监控的特殊状态之中。刑事拘留,即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针对他们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侦查处理的过程中,在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之际,对于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属羁押范畴,期间犯罪嫌疑人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处于拘禁和监控状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管辖案件,在法定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满后一般哪个时候放人

关于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为十五天之事,当期届满之后,正常情况下应即时释放之。

然而,由于公安机构若认为该名已被拘留者有必要加以逮捕,依然须在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对其逮捕事宜的审批请求。

接下来,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对公安机构所提交的捕获请求进行审查判断并酌情作出批准逮捕或否决逮捕的决策。

《拘留所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三、刑事拘留可以延长几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事件的相关规定,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时,一般的拘留期限为三天。若遇特殊状况,拘留期可能会被延长一到四天。当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结伙作案等恶劣情形时,拘留期限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这意味着,当普通事件的刑事拘留期限需要延长时,最多只能进行一次延长;而针对那些特殊的重大嫌疑分子,理论上可以进行两次延长。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延长刑事拘留须遵循特定的法律条件及程序要求,同时也需要经过严谨的审批过程。一旦超过法律所允许的拘留期限,必须及时对强制措施做出调整或释放犯罪嫌疑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属羁押范畴,期间犯罪嫌疑人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处于拘禁和监控状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管辖案件,在法定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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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前述规定,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你好,我老板因为涉嫌贪污了一个捐款被公安机关逮捕了,现在被拘留在看守所,请问喜爱您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吗?谢谢
[律师回复]
一、拘留和批捕的期限
  已经被拘留的:7天。
  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3天。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
  
2、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批准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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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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