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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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银行员工为了非法收益向公职人员行贿,那么他就构成了行贿罪。在进行判决时,法院会考虑行贿的金额、情节以及造成的影响。如果行贿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贿金额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那么他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该员工能够自首,并且积极配合调查,那么他可能会被从轻判处或减轻处罚;如果他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定罪

一、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定罪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所犯行贿罪的认定及判刑,需要全面深入地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和分析。一般的情况下,倘若银行员工为获取非法不当收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触犯了行贿罪。在此过程中,将会参照涉及到的行贿金额、具体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种种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和判断。例如,当行贿数额达到了相当规模或存在其它较重的情节时,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并且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再者,若行贿数额极大或另有更为严重的情节出现,以及行贿数额极其庞大或同样存在极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其所应承担的刑期将会进一步加重。值得我们特别留心的是,对那些积极主动承认并交代自己行贿行为事实的人员,通常会受到轻判甚至减轻处罚。其中,若案情较为轻微且对重大案件的调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亦或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银行员工为非法收益向公职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判决时考虑行贿金额、情节及影响。数额较大或情节重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极重者刑期更重。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可轻判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者可免罚。

二、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工作团队违章违法,擅自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大或致使重大经济损失,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法律惩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应被罚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倘若行为性质更为恶劣,涉及金额特别巨大且贻害无穷,则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应罚款则在上文规定基础上提升为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特大犯罪,即使关系人身陷借贷困局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责任并予以加重处罚。

单位行为若触及刑律,对该单位进行罚金惩罚,同时对其实施反省和整改,对于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同样按照前两项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银行工作人员民间借贷怎么判

针对银行职员从事民间借贷的审判结果,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复杂多样的因素,例如借贷行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是否涉及职务行为以及贷款申请是否触犯了银行内部规则等等。一般而言,只要民间借贷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不幸的是,有时银行职员可能会借用自身职务之便,有违职业道德地谋求个人利益,这将被判定为违规行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做出决定。

银行员工为非法收益向公职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判决时考虑行贿金额、情节及影响。数额较大或情节重者可判三年以下徒刑及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极重者刑期更重。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的,可轻判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者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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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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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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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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