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所得时,往往需要综合性地评估犯罪嫌疑人通过参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实际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这包括且不仅限于所获得的薪酬、中介费用、分成等各种形式的款项。除此之外,还会充分考虑到由于协助行为而间接地获取并能够以货币明确计量的财产性质利益。在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参考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银行流水单、交易记录明细以及转账凭证等等,以此细致地确认犯罪所得的确切金额。同样重要的是,即便犯罪所得已被犯罪嫌疑人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等目的,此部分仍然会根据其原有的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计算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所得时,需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薪酬、中介费用、分成等。同时考虑间接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财产利益。实践中,参考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确认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已消费或投资的部分,按原市场价值评估计算。
二、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关于本罪所涉及之客体要素,理论界普遍认为,其侵犯了有关于我国网络安全保护的一系列基本治理制度。
(二)就客观行为而言,本项刑法中所定义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具体表现为:
行为人知晓或应该知晓,他方身为此类主管地位在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施某种犯罪活动,进一步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诸多关键性技术支持,或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广告推销、资金支付与结算等系列配套服务。
而且此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地步方可构成犯罪。
(三)从本罪的主体层面来看,其主体资格为任何自然人皆可承担。
只要行为人年龄达成年标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性别和身份,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在主观意识上,本罪的设立主要参考故意心理状态构成,而过失因素并不包括在本罪考虑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的犯罪构成都有什么
关于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犯罪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面:在客观方面,犯罪者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讯传输等多样化的技术支援,其二,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否则将不能被视为犯罪;其次,就犯罪的主体而言,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包括个人以及各类企业或组织;再者,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同样是非常关键,他们必须为故意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明确地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即使他们只是可能有这种意识,而并非总是清楚具体情况,也应视为明知。最后,“情节严重”的鉴定标准,通常是从犯罪者协助的对象数量、支付结算的金额、非法所得以及被协助的人实施的犯罪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多个维度来评估的。简言之,评估是否构成帮信罪需要综合考量上述各个因素。
计算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所得时,需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薪酬、中介费用、分成等。同时考虑间接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财产利益。实践中,参考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确认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得已消费或投资的部分,按原市场价值评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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