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是如何计算非法所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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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来计算获利,若是依旧不知道帮信罪是如何计算非法所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帮信罪是如何计算非法所得

一、帮信罪是如何计算非法所得

还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二、帮信案件中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属于违法所得吗?

1、帮信案件中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不属于违法所得

在投资型诈骗中,虽然从银行结算的角度看,被害人前期获得的投资返利与涉案银行账户内其他支出金额一样,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的一部分。但因其不是违法所得,在审查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不应将其计入犯罪金额,也不应计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的支付结算金额。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应为正犯的违法所得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构成帮助犯的前提是正犯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形下,按照对“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文义理解,是为犯罪(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是符合语义逻辑的。

三、帮信罪的刑期怎么计算?

1、帮信罪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涉嫌犯帮信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满足一定条件,刑期可以被折抵。

羁押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后来又被追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

四、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3、行为性质不同。

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3、侵害的法益不同。

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

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

5、行为时间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帮信罪应当根据行为人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来计算获利,以上就是关于帮信罪是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相关介绍。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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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法经营额是行政执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首先,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是在非法经营额的基础上作出的;
其次,它是确定罪与非罪即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额的必要条件。关于非法经营额的概念,法律法规或研究着作中鲜有明确的定义,对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务中出入都比较大,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此概念的不明确甚至歧义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影响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效果。笔者认为,非法经营额应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价值。
一、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区别。
(1)一般来说,销售金额与销售收入、案值同义,其中案值这一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用语,只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用语,行政或司法文书中不应当出现这样的概念。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相比,
首先是概念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经济数额,包括成本和纯利润;而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如上所述。
其次是范围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全部金额;而非法经营额除销售环节外,商标侵权人生产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价值均包含在内。
(2)非法所得也叫违法所得,与非法收入、非法获利同义。非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相比,
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润;
其次是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或销售价与进价之差即为非法所得。另外,关于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在侵权构成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额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却非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只要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一定有非法经营额,但未必有销售金额或非法所得。
二、计算标准和方法应统一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其出现三种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假货成本价计算三种标准,比较一下这三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
首先,立足点不同,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
其次,从数额高低来看,以真品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同样,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假货成本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则按照三种不同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所得出的处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
那么在当前商标权保护中应当采取哪种标准呢?毫无疑问,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是一种折中的选择,所以它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样采取了这一标准),但它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却难以根除侵权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为权利人所力主摈弃。采取这种计算标准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两点:一是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使侵权人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从而既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也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声誉;二是即使侵权人不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而是从营销策略如超低价销售、销售渠道如占据中低消费群体从而千方百计排挤权利人的市场,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同样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的优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有利于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侵权的力度;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确,执法风险小,执法效率高。笔者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以立法的方式采用此计算标准已经是当务之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那么此处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如何理解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屡次侵权是指同一商标侵权人被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一次处罚后又继续进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屡次侵权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首先,我们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有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非法经营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侵权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即在考虑侵权人的犯罪情节时,一般来说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经营额是侵权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如果行为人具有两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且累计数额较大,仍然视为情节严重,在这里每次侵权的非法经营额的数量和多少对于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仍然具有实质意义。
其次,关于屡次侵权中的非法经营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屡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只要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额均应累计计算。
五、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额的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关于商标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中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假冒商标犯罪构成曾规定了不同的非法经营额标准,如单位非法经营数额须在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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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在外地打工,他一个月工资一万多,但是好像每个月都扣税,请问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下面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相关回答,
一、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的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适用下属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对非居民个人企业高管人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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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07年起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利润表没有非经常性损益这个项目,没有单独列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作为披露项目进行披露。  非经常性损益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之中,涉及的项目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等。实际业务操作中注意分散在这些科目中数据,就可以找出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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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要交非法所得吗?
帮信罪要交非法所得吗,答案是肯定的,其实不仅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是涉及到犯罪的行为人都是要上交违法所得的,并且是需要积极主动的上交违法所得的,如果是不上交的,此时就是会被国家予以没收的,具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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