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数额较大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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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对非法拘禁的量刑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的,而非单纯看金额大小。通常,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会加重处罚。如果造成重伤,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死亡,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使用暴力手段致使他人伤残、死亡的,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严厉惩处。此外,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此罪,将会从重处理。
非法拘禁罪数额较大如何判刑

一、非法拘禁罪数额较大如何判刑

非法拘禁这个犯罪行为而言,其量刑考量并非仅仅取决于金额大小,而更加注重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非法拘禁或采用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程度的刑事惩罚。若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被依法从重惩处。对于前述罪行,如果导致受害人重伤,那么罪犯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若致人死亡,则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倘若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他人伤残或死亡,则应按照刑法第234条和第23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将受到与前述条款相同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利用职务之便触犯上述三项罪名的,将依据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量刑依情节严重程度,非单一金额决定。拘禁或剥夺自由者,可判3年以下刑罚。恶劣情节如殴打、侮辱将加重处罚。重伤者处3-10年徒刑,致死者10年以上。暴力致残死依刑法相关条款严惩。讨债非法拘禁同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此罪,从重处理。

二、非法拘禁罪有怎样的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行为人需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第三,该种刑事犯罪的主体既可能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同时也涵盖了普通民众;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行为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律师什么阶段介入好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事例中,聘请专业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非法拘禁罪事例的处理过程仍需遵循尽早介入原则,这将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法定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当犯罪嫌疑人拘押羁押场所内时,律师便可开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全面深入了解事例详情,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等等,以此方式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入审理程序之后,待司法机关审查核实事例材料以及证据信息后,律师即可有机会接触到与案情相关的详细资料,并从各方面对证据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同时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以期达成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最后,在事例进入审判环节之际,律师将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工作。总而言之,尽早邀请专业律师参与事例处理,将有助于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从而为事例的妥善解决创造出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非法拘禁量刑依情节严重程度,非单一金额决定。拘禁或剥夺自由者,可判3年以下刑罚。恶劣情节如殴打、侮辱将加重处罚。重伤者处3-10年徒刑,致死者10年以上。暴力致残死依刑法相关条款严惩。讨债非法拘禁同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犯此罪,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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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但对非法拘禁他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同时,又索要债务外钱财作释放人质条件的,不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应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是基于索债而发生的,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案例应定非法拘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外数额较大的,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按法定刑重的罪处罚,即应定绑架罪。上述案例应定绑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非法酣姬丰肯莶厩奉询斧墨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部分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的,应以绑架罪定,即既定非法拘禁罪,又定绑架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例应定这两个罪。笔者倾向上述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果按上述
第一种观点,只要被告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论索取债务外数额多大,都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就会出现罪不当罚的情况,因为两罪在量刑上悬殊太大,同时也会使以索债为名非法拘禁他人而勒索钱财的人钻法律空子。如果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对索取超出债务数额较大的,以绑架罪定,就意味着只认定了一个犯罪行为,而实际上被告人既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又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绑架罪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而索取债务外钱财的非法拘禁行为虽然在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人质的这一行为上是相同的,但在故意的内容上既有索债的故意,又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同时,行为上也存在索债和勒索钱财的两个行为,因而不是想象竞合犯,再者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故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笔者认为,被告人在索取债务的同时,又索取债务以外数额较大钱财如何掌握数额较大,由法官自由裁量作为释放人质条件的,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的法律条款,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的法律条款,因而应同时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但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债务数额清楚,没有争议,而被告人明确索要额外钱财,并以之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这种情况可以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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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3、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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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表现在哪些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
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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