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是有可能对违规行为加以处理的。
然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中常见的强制性手段,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益。而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则属于常规的行政管理领域,与取保候审的刑事程序之间并无直接的冲突关系。
然而,在此阶段内,被取保候审者仍旧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例如必须随时接受传唤,不得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虽以保障诉讼顺畅与嫌犯自由为要,但违规行为仍受处理。此处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与刑事程序并行不悖。被取保者须严守规定,如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等,以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二、取保候审还会不会收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依法实施取保候审的被告而言,他们仍然存在着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的可能性。
而在此过程中,其最终的处置方式以及是否需要重新收押入狱,必须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具体的情况需要由合议庭通过细致的审理后,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相应的裁判。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罪行较轻,无需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正式刑事强制措施,然而又必须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被告人实行。
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和条件,那么被告人就可能面临再次被收押的风险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时候有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源远流长。自新中国成立之际,刑事诉讼立法体系之中已经纳入了这部分重要条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以及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备,我们可以看到,取保候审制度亦在相应地得到深化与细致化的发展。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司法机关之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提供担保人或者自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机关展开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这种强制性措施的设立,其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对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取保候审期间,虽以保障诉讼顺畅与嫌犯自由为要,但违规行为仍受处理。此处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与刑事程序并行不悖。被取保者须严守规定,如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等,以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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