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故意伤害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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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绑架案件中,如果犯罪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那他将面临更重的绑架罪惩罚。绑架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威胁家属来索要赎金,或者利用人质来胁迫对方。故意伤害行为会进一步加重犯罪的危害程度,司法机关会对此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绑架后故意伤害犯什么罪

一、绑架故意伤害犯什么罪

若绑架案犯对遭其绑架者加以故意伤害,则将依据法律对其施以更为严苛的绑架罪处罚。绑架罪本质上属于严重的犯罪现象,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者以获取赎金等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强迫手段对他人实施拘禁或控制,甚至以此威胁、要挟受害者家属支付赎款;另一方面,它也包括犯罪者利用被绑架者作为人质,以此逼迫对方按照其要求行事的行为方式。当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行过程中所伴随的故意伤害,无疑会使罪犯所释放出的犯罪能量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强烈。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将对犯罪分子施加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因为,故意伤害被绑架者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案中若犯罪者故意伤害被绑者,将面临更重的绑架罪惩罚。绑架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拘禁、控制甚至威胁家属索赎,或利用人质胁迫对方。故意伤害加剧犯罪危害,司法机关将严惩,以维护受害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绑架后故意杀人怎么样判刑

1.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即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

2.根据该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凡实施绑架罪行者,将面临最高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且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

在此基础上,若罪犯在实施上述罪行过程中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则将被处以死刑,并同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

此外,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进行的偷盗婴幼儿行为,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后故意伤害未遂怎么判

关于绑架案后故意伤害未遂的量刑标准,需要全面衡量各种复杂的因素。绑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其基础上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即使因未能实现而被判定为未遂,依然会加大对罪犯的刑事惩罚力度。然而,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完成既定计划的犯罪者,法律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通常情况下可以参照已经成功的事例来进行从宽或者减轻刑法的执行。在实际做出量刑决定时,法官会深入分析犯罪的初衷、实施措施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认罪态度和行为中的自我反省及协助警方破案的表现等因素。总的来说,假如绑架行为已经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再加上故意伤害未遂的情节,那么罪犯可能面临着长达十年甚至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以及罚金或者财产的没收。而那些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但是,最终的量刑结果还是应该由法官根据具体的事例事实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判断。

绑架案中若犯罪者故意伤害被绑者,将面临更重的绑架罪惩罚。绑架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拘禁、控制甚至威胁家属索赎,或利用人质胁迫对方。故意伤害加剧犯罪危害,司法机关将严惩,以维护受害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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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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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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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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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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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定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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