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固有法律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表述,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进行吸收合并处理。换言之,在实施绑架行为期间,若出现针对被绑架者的蓄意伤害行为,从而导致其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后果的,该犯罪分子将可能面临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极刑在内的全面严厉惩治,且同时还要承担财产方面的剥夺责任。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境下,绑架罪是具备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吸收合并的充分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吸收哪些犯罪
倘若行为主体触犯了绑架罪行,同时还包含了非法拘禁罪及故意伤害罪这两种严重的刑事罪名。我们需要明白,当犯罪嫌疑人采取绑架手段来限制他人自由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进一步而言,若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者身体受到伤害,那么便可视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考虑到绑架罪所带来的严厉惩罚,通常情况下会将其作为主要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我国固有法律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表述,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进行吸收合并处理。换言之,在实施绑架行为期间,若出现针对被绑架者的蓄意伤害行为,从而导致其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后果的,该犯罪分子将可能面临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极刑在内的全面严厉惩治,且同时还要承担财产方面的剥夺责任。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境下,绑架罪是具备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吸收合并的充分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