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15天还是37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而言,其羁押期限通常为14日;
然而针对流窜作案、屡次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37日。在此基础上,若公安机关经评估认定需对已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若遇特殊情况,例如调查取证所需时间较长等,则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迟幅度可达一至四个工作日。但针对此类重大嫌疑犯,最长延长时间可达到30日。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构,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我国法规,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羁押不超14日;流窜、多次、团伙作案者可延至37日。需逮捕时,公安应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1-4日,重大案件最长延30日。检察院7日内审核决定是否批捕。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不是从被抓的那天算起
这并不准确。
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以自然天数来计算的,被司法机关逮捕的那一天并不包含在内,而要自被捕的翌日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从“时”还是从“日”的角度来看,期间的起点均不得被纳入计算范围之中。
换言之,我们所指的刑事拘留期限实际上是按照自然天数来计算的,并且,期间的起点也明确地不算入这个期间之内,也就是说,所涉及的拘留期限将会从该期间的下一个自然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三、刑事拘留期能否保全
身处刑事拘留期间,依然有可能成功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未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防止当事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当刑事拘留阶段涉及到民事赔偿或经济纠纷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然而,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例如是否存在紧迫性情况、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应审慎对待,倘若因申请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虽然在刑事拘留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满足特定条件。
依我国法规,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羁押不超14日;流窜、多次、团伙作案者可延至37日。需逮捕时,公安应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1-4日,重大案件最长延30日。检察院7日内审核决定是否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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