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要听取孩子意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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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在处理离婚后的子女监护权问题时,会考虑孩子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年满八岁的儿童,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意见应该得到重视。但最终是否采纳,还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表达清晰度来决定。
离婚孩子抚养权要听取孩子意见吗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要听取孩子意见吗

在普遍状况下,解决涉及离婚子女监护权问题的过程中,往往会关注到孩子自身的意见,然而具体是否采纳这个意见则要视孩子的实际年纪及能否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定。尤其是当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之后,这样做就更有必要了。因为在这个阶段,孩子已经逐渐成长并具备了一定量的认知能力与判断力,他们所表达出的意见应当被充分尊重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常在处理离婚后的子女监护权问题时,会考虑孩子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年满八岁的儿童,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其意见应得到重视。但最终是否采纳,还需基于孩子的年龄和表达清晰度来定。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没钱给应如何办理

在婚姻存续无法继续时,其中之一的父母将负责养育子女,而作为责任的另一半则必须承担起对子女所需生活费用及教育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支出。

在关于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费用支付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全面审视以下三大关键要素:

1.子女实际所需;

2.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

3.现实的生活水平状况。

事实上,离婚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然而这是存在某些条件限制的。

正如上述所提到的,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但也不能排除家长在特定情境下身陷窘境导致他们无法正常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假如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并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按工资多怎么给

在离婚之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其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数额的确定通常遵循参考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之间的比例来定。然而,若遇到多名孩子需要抚养的情况,这个比例可以适当适当予以提升,但也须注意最高不能跨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一界限。在此所提及的"工资",实际上是指月总收入的总和,其中涵盖了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类收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充分考虑到孩子们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倘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并不稳定,或者双方在抚养费数额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并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此外,抚养费的数额并非固定不变,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孩子生病、教育支出增加,或者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均可申请对抚养费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通常在处理离婚后的子女监护权问题时,会考虑孩子的意见,特别是对于年满八岁的儿童,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其意见应得到重视。但最终是否采纳,还需基于孩子的年龄和表达清晰度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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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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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人:,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市区人民行政裁定书(2008)下行初字第27号、省市中级人民(2008)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违法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依法赔偿损失。
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在市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
1、
4、
5、
6、
7、8都是从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了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违法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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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违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此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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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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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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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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