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是在哪个法院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程序并非由法院负责执行,而是由公安机关抑或是人民检察院来承担。
此项法律术语意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作为负有司法责任的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为了防范他们逃避侦讯、起诉及审判程序,会依法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要出具保证书,以确保能够无条件随时配合调查问询,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法院执行,由公安或检察院负责。 指在刑诉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程序,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及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暂不羁押或解除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是否有最佳时间
在通常情况之下,并无取保候审的所谓“最佳时刻”可言。
若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只需待到相关人员的拘留期满,并且在案件尚处在未完结状态时,满足规定条件者,均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常见做法是一旦涉案人士因涉嫌犯罪而遭受了刑事拘留措施,便应尽早提出取保候审请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各级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针对符合以下四种特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首先,有权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经过取保候审并不可能会危及社会安全的;
第三,身患重疾、无法自我照料,或是孕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结束审理,则必须开展取保候审程序以保证对其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谁批准
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审批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具体而言,若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那么公安机关将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其自行侦查的事件中,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拥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利。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取保候审并不是刑事事件的结束,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立即抵达传唤地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活动。
取保候审非法院执行,由公安或检察院负责。 指在刑诉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程序,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及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暂不羁押或解除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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