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属于继续犯吗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这一犯罪类型被认为属于继续犯的范畴。
此种犯罪的特点在于,犯罪行为和导致的不法状态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持续存在且两者同时作用于同一个对象。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当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时,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公共交通安全风险便会自始至终地持续下去,直至该行为人停止驾驶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被视为司法中的继续犯,其特点是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同步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 如醉酒或追逐竞驶,一旦实施,即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性风险,直至驾驶行为终止,风险方解除。 这种犯罪类型强调行为与后果的同步延续性。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界定标准:
本罪属于危险性犯罪,若行为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竞速比赛,造成了情节相当严重的后果;
或者行为人在酒精深度影响下进行汽车驾驶;
或者行为人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工作,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数量或者是严重超速行驶;
又或者行为人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风险,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即可视为本罪已经成立,应当立即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行于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严厉惩处,这些情况通常包含以下要素: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并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或全责方,但尚未触犯更严重的犯罪惩罚准则;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惊人的200毫克以上;在繁忙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开着搭载乘客的运营机动车;肆意进行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行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就擅自驾车上路,故意使用虚假或篡改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试图逃避公安部门的严格检查,或不愿意配合公安部门的合法检查行动,目前尚未构成其他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行政罚款或刑事制裁。此类情形充分反映出犯罪者的主观恶意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巨大威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给予其严厉的刑事处罚。
危险驾驶罪被视为司法中的继续犯,其特点是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同步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 如醉酒或追逐竞驶,一旦实施,即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性风险,直至驾驶行为终止,风险方解除。 这种犯罪类型强调行为与后果的同步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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