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级批准通过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批准机关,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以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而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期间,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给该机关进行批准;
当案件进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时,则需由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审批;
而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则由法院行使批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批准机关依诉讼阶段及人员情况而异: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批准;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由检察院审批;至法院审判阶段,则由法院负责批准。 各阶段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涉嫌犯有轻罪如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3)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女性在孕期或哺乳期内,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4)在押期间被关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是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毕,因此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
至于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则可以参考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个人;
(2)孕妇或者正值哺乳期的母亲;
(3)生活无法自理人士的唯一抚养者;
(4)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5)在押期间的关押时间已到,但案件仍未处理完毕,因此需要进行监视居住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是律师写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问题,可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亦或是由有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通常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的起草工作。律师通过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的要求,可以更为精准地表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符合取保候审资格的各种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宣告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惩罚;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险等等。除此之外,律师还能够对事件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全局性的深入分析,并且提供可靠的证据及理由来强力支持申请。然而,究竟取保候审能否获得批准,依旧需要办案机关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决策。
取保候审的批准机关依诉讼阶段及人员情况而异: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批准;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由检察院审批;至法院审判阶段,则由法院负责批准。 各阶段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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