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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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犯罪后,负不负刑事责任,跟年龄有很大关系。 12到14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罪,经最高检批准,得负刑事责任;14到16岁的青少年,如果犯了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得负刑事责任;16岁以上的个体犯罪,普遍得负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在这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教育矫正的原则。
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吗

一、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

未成年人同样具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能力,然而他们在面临法律责任时,会因为年龄因素而获得相对宽容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进行追诉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如果其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来说,只要其触犯刑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国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责任认定与其年龄密切相关。 12至14岁未成年人若犯下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罪,经最高检批准可追究刑事责任;14至16岁青少年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亦需担责;而16岁以上个体犯罪则普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教育矫正的原则。

二、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怎样判刑

对于涉及未成人故意伤人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其所处的刑罚程度将根据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考虑到涉事者乃处于稚嫩年龄阶段,我们将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其给予适当减轻的刑事处罚。

其次,针对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6周岁的个体来说,他们如因故意伤人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结果发生,即视为构成了犯罪事实

然而,对于那些年满16岁的行为主体,即使实施了相同的故意伤人行为,同样也会定性为犯罪行径。

然而在此种情形下,所有应受惩罚者都必须按照法定年龄标准得到适当的减刑或轻罪判决。

最后,当行为人犯下此罪时,若是受害者的伤势仅为轻微,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刑期。

当受害者受伤严重时,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未成年犯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对于未成年犯下故意杀人重罪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复杂因素。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年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者,若触犯故意杀人罪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已满十二周岁且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无论故意杀人是否致使他人丧生或使用何种极端残酷手段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残和毁灭性影响,只要情节极其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并提起公诉,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未成年罪犯,我们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减轻其刑罚。

在进行量刑裁定时,我们将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的年纪、平时的品行表现等各种因素。

同时,我们也十分重视教育和挽救工作,尽可能采取非监禁性的刑罚措施,例如管制、缓刑等,以协助这些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圈子。

当然具体的定罪量刑仍然需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判决。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认定与其年龄密切相关。 12至14岁未成年人若犯下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罪,经最高检批准可追究刑事责任;14至16岁青少年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亦需担责;而16岁以上个体犯罪则普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教育矫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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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故意伤害判几年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未成年犯故意伤害判几年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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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罪么样预防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危害
[律师回复] 一是实体网络。全区建成“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村组”四级工作网络。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书记为副组长,成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以党群局和关工委牵头,联合综治办、妇联、民政、教育、工会等部门成立办公室,领导和工作。21个村(居)均建立以党组织和关工委为主体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村居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以村民小组为责任区,每组按居住分布情况选出部署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5个有奉献精神,有工作能力的“五老”担任关工小组长,负责区域内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帮教。目前,平均每个村(居)有8090名关工小组长,全区有多名“五老”志愿者参与其中,他们不计得失,无私奉献,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付出了努力。
二是无形网络。运用现代化手段和新兴媒体对未成年人实现信息化管理,是该区网络管理的另一大特色。全区分别建立关工委、老干部、妇联、团委、学校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群、微信工作群,实现工作布置高效、动态收集迅速、经验交流及时,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千里眼、顺风耳。
三建立“重点防范”机制,铺就未成年人阔步前行的“康庄大道”
目前留守儿童386个、单亲儿童121个、孤儿11个、残疾儿童12个、特困生68个,服刑人员子女3个,外来务工子女208个、双差生67个、问题少年35个。针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这些对象进行重点管控和帮扶,给予必要的生活关怀和思想行为的引领,为他们在人生道路上起好头、迈好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四是创建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之家”,关爱留守儿童。该区在全县首创“五虎村留守儿童之家”,并在全区推广。孩子们在儿童之家可以免费读书、学习,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感受“家”的温暖和快乐。目前全区各村(居)均成立留守儿童之家,累计照应留守儿童4000多人次。沿口村退休教师韩仕临利用自家的两间店面房,举全家之力办起了全天候的家庭辅导站,连续12年义务辅导学生300多人次。家住30里外的学生张某,父母出国打工,家中疏于管理,小张学习成绩每况愈下,后来更是产生了厌学情绪,经常整夜网吧上网,夜不归宿。考虑韩仕临的情况,家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韩仕临。韩老师热情地接受了她。帮她办理转学手续,吃住一应俱全,就像对待亲生女儿一样对待她,在韩老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呵护下,小张很快克服了网瘾、贪玩等陋习,把全部的精力和心思都投入到学习之中。浪子回头金不换。今年小张考上了苏州大学。“留守儿童之家”给小张带来了温暖,带来了不一样的人生。
五是推行“代理妈妈”模式,精心呵护特困、孤残儿童。该区对单亲、孤残、特困等弱势儿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以“代理妈妈”形式,组织有爱心的自愿者与他们一对一结对帮扶。目前全区由老师、老干部等志愿者担任的“代理妈妈”就有300多个,结成300多个帮扶对子。
七建立“四工联动”机制,拓展未成年人放飞梦想的广阔空间
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需要汇聚全社会的力量来打好这场攻坚战。所谓“四工联动”,即党工、关工、社工、义工等联合起来,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共识,凝聚力量,齐心协力,依靠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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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前提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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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判决,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等。对于12到14岁的未成年人,若致人死亡或重伤残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若致人重伤或死亡,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后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判决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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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刑法》第24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
1、没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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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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