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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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特殊的案件情境中,挪用资金罪或许会被豁免刑事责任,然而,这必须以全面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的判定。 通常,当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不足以构成判刑标准时,便有可能获得此种宽大处理。 例如来说,比如涉案的金额尚属微薄,挪用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暂,当事人又能够迅速地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给原所有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他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吗

一、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某些特殊的案件情境中,挪用资金罪或许会被豁免刑事责任,然而,这必须以全面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的判定。

通常,当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不足以构成判刑标准时,便有可能获得此种宽大处理。

例如来说,比如涉案的金额尚属微薄,挪用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暂,当事人又能够迅速地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给原所有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他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某些特殊的案件情境中,挪用资金罪或许会被豁免刑事责任,然而,这必须以全面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的判定。 通常,当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不足以构成判刑标准时,便有可能获得此种宽大处理。 例如来说,比如涉案的金额尚属微薄,挪用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暂,当事人又能够迅速地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给原所有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他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二、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类型所需满足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犯的客体要件。

该罪责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某些特定社会团体的资金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针对的具体对象则是这些组织的内部资金。

第二,客观要件。

该罪行的表现形式便是行为人借助职权之便,非法挪用本机构、集体或者其他公司的资金来供个人消费或借贷他人,其所涉及到的金额数量通常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所谓“数额较大”,是指挪用的金额处于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

第三,主体要件。

这类犯罪有明确的主体范围,即只有具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才具备犯罪资格,例如工作人员等。

最后,主观要件。

此罪在主观层面需要体现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观念,也就是他们明知道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借贷本机构、集体或其他公司资金的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了职位带来的便利条件,依然坚持为之。

对于构成此类罪行者,将面临法定刑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如果涉及到重大的挪用资金数额,嫌疑人将会被判处更加严重的刑罚,比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对于涉及特别重大的挪用资金数额,则应当判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律师怎么处理

身为一名律师,对于处理挪用资金罪事件之首要任务便是细致详尽地洞悉事件真相,掌握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类证据信息,其中包括涉案金额、款项用途、实施时间、使用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等等。在此基础上,严谨细致地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深入剖析,进而判定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度。若发现证据存在任何瑕疵或者缺失之处,我们将依法申请补充侦查,或者对其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同时,我们也会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及实质性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事件的侦查阶段,我们将竭尽所能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会认真研读卷宗材料,与检察官保持密切沟通,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利于其利益的辩护意见。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我们将精心策划并执行有效的辩护策略,例如进行无罪辩护或者提出减轻刑罚的辩护观点。我们可能会着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已经积极退还赃款、属于初次犯罪或者偶然犯罪等方面的情节,以便争取法院给予其更为宽大的刑事处罚。总而言之,我们将始终坚守法律原则,依据事实真相,全力以赴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优质的辩护服务。

在某些特殊的案件情境中,挪用资金罪或许会被豁免刑事责任,然而,这必须以全面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的判定。 通常,当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不足以构成判刑标准时,便有可能获得此种宽大处理。 例如来说,比如涉案的金额尚属微薄,挪用行为持续的时间短暂,当事人又能够迅速地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给原所有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他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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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吗
挪用资金罪是否能够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在案件发生以前就全部归还的话是可以从轻处理的,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话,那么是可以演免除处罚的,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不能够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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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医院的医生酒后挪车跟别人发生摩擦,现在对方要要求赔偿,我想知道医生酒后挪车免于刑事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贯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变化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我们知道,“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粗暴地来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艺人高晓松还成了北京醉驾入刑的第一人。“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从获取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了解到,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正是这次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的意图所在。比如一个人虽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可现在倒好,根据他的醉酒程度、机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
刘昌松:我认为它已经僭越了立法所规定的范畴,不应该越权,现在是在创制法律了,应把刑法的醉酒驾驶入刑这个条款进行修正和调整。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持不同看法。在他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4月29号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不光在是否松绑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细心的朋友应该注意到,这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是所谓的“指导意见”。刘昌松认为,“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而王宗玉则直接表示,“指导意见”就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需要照章执行。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
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
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你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
最后在效果上呢,还是跟过去差不多,一般都要定罪。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新罪名,从原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骤然升格。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 严重超速超载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上就是关于你提出的医生酒后挪车免于刑事处罚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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