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直接经济利益,被普遍定义为“帮信罪”的犯罪所得范畴。
具体涵盖的内容除了因实施援助行为而获得的薪酬、佣金、手续费用,还包括与之相关的提成等等多个方面。
在进行犯罪所得的精确计算时,需要全面关注并综合考虑各个影响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资金的流向以及流动状况、详细的交易纪录、涉案人员的陈述等等。
此外,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已经实际投入于犯罪活动之中的成本开支,通常情况下并不应当从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帮信罪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提供协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其犯罪所得包括薪酬、佣金、手续费、提成等多个方面。 在计算犯罪所得时,需综合考虑资金流向、交易记录、涉案人员陈述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已投入犯罪活动的成本通常不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
二、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关于本罪所涉及之客体要素,理论界普遍认为,其侵犯了有关于我国网络安全保护的一系列基本治理制度。
(二)就客观行为而言,本项刑法中所定义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具体表现为:
行为人知晓或应该知晓,他方身为此类主管地位在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施某种犯罪活动,进一步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诸多关键性技术支持,或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广告推销、资金支付与结算等系列配套服务。
而且此类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地步方可构成犯罪。
(三)从本罪的主体层面来看,其主体资格为任何自然人皆可承担。
只要行为人年龄达成年标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性别和身份,皆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在主观意识上,本罪的设立主要参考故意心理状态构成,而过失因素并不包括在本罪考虑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的犯罪构成都有什么
关于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犯罪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面:在客观方面,犯罪者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及通讯传输等多样化的技术支援,其二,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否则将不能被视为犯罪;其次,就犯罪的主体而言,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包括个人以及各类企业或组织;再者,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同样是非常关键,他们必须为故意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明确地知道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即使他们只是可能有这种意识,而并非总是清楚具体情况,也应视为明知。最后,“情节严重”的鉴定标准,通常是从犯罪者协助的对象数量、支付结算的金额、非法所得以及被协助的人实施的犯罪导致的严重后果等多个维度来评估的。简言之,评估是否构成帮信罪需要综合考量上述各个因素。
帮信罪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提供协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其犯罪所得包括薪酬、佣金、手续费、提成等多个方面。 在计算犯罪所得时,需综合考虑资金流向、交易记录、涉案人员陈述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已投入犯罪活动的成本通常不应从犯罪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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