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传讯得几次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传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目并未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定界限。
之所以需要对取保候审对象进行多次传讯,主要是为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深入了解案情以及有效监控其行为表现。
此举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程度、调查工作的进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传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目并未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定界限。 之所以需要对取保候审对象进行多次传讯,主要是为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深入了解案情以及有效监控其行为表现。 此举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程度、调查工作的进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
二、取保候审的时候是否会留案底
取保候审的性质并不应导致案底的产生。
然而,唯有当某人为其罪行经由法院作出裁决并予以定罪后,方可形成案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案底主要指向曾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并且这些犯罪档案资料通常被存放在公安部门以及与其相关的国家机构内部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二次笔录有效吗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所进行的第二次笔录往往被认为是具备有效性的。在刑事诉讼进程当中,根据案情的发展以及实际需求,可能需要侦查部门对此前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多轮的问询及笔录制造工作。这种情况下,二次笔录可视为对事件客观事实的更深入挖掘与补充说明,只要笔录制作过程完全符合法定规范,其内容真切可靠,并且符合证据学领域中的各项规定标准,那么该份笔录即可成为认定事件事实的重要参考依据。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前后两份笔录内容存在矛盾之处的情况,司法机构将会结合事件的其他证据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与判断,以便确定哪一份笔录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出事件的真实面貌。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传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目并未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定界限。 之所以需要对取保候审对象进行多次传讯,主要是为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深入了解案情以及有效监控其行为表现。 此举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程度、调查工作的进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