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道路指哪些
在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道路”概念,基本上涵盖了但并不局限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我们熟知的“公路”,具体指那些严格依照国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且经过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被正式认定为能够供车辆行驶的城际、城乡以及乡村之间的公共交通通道;
其次是“城市道路”,它特指在城市区域内,专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道路设施;
再者,虽然这些道路位于特定单位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例如我们常见的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口道路等等;
最后,还包括那些专门用于公众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道路”概念包括:1)公路,即符合国家标准、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城际、城乡、乡村公共交通通道;2)城市道路,位于城市区域,供车辆和行人通行;3)特定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如厂矿、机场、港口道路;4)公众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这些定义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了危险驾驶罪名认定的准确性和司法公正性。
二、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罪名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以下四种具体行为类型:
首先是追逐竞驶,并已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类行为内容主要集中于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的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客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越了规定的最高时速限制;
最后一类违法行为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实质上的危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从重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刑事事件中,以下情况往往需要给予严厉打击和从重量刑:首先是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其次是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了惊人的每百毫升二百毫克以上,此外还包括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路段上驾车,以及驾驶搭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状况,还有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最后甚至包括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的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检查而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恶劣行径。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这通常需要全面地考虑到犯罪情节的轻重、罪犯是否真心悔过、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宣告缓刑对于其所在社区是否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罪犯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并且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然而,如果存在从重量刑的情节,那么缓刑的适用将会变得非常谨慎。
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道路”概念包括:1)公路,即符合国家标准、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城际、城乡、乡村公共交通通道;2)城市道路,位于城市区域,供车辆和行人通行;3)特定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如厂矿、机场、港口道路;4)公众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这些定义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了危险驾驶罪名认定的准确性和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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