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论月还是论天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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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规定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可能会有更详细、更精确的规定,比如“取保候审期限为三个月”。
取保候审是论月还是论天算

一、取保候审是论月还是论天算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所规定并执行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往往会有更为详细和精确的规定,例如“取保候审期限为三个月”这样的表述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所规定并执行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往往会有更为详细和精确的规定,例如“取保候审期限为三个月”这样的表述方式。

二、被取保候审人能持护照吗

对于被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他们不得私自拥有护照,必须立即将之移交给公安机关予以妥善保管。

从严格遵守法律制裁角度考虑,被拟定为取保候审者当前依然属于犯罪嫌疑方。

一旦决定出国旅行,须事先获得执行机构给予的明确许可。

未经执行机关同意,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无法擅自离开他所在区域内的城市范围。

此外,如发生住址、工作部门及联络方式等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时,务必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事宜,并且确保在变动之后,仍旧能够在被传唤时准时赴约。

取保候审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构能够有效阻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试图逃离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通过要求其提名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响应召唤,同时赋予其不再进行拘禁或者临时解除其拘禁状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该如何管辖法院起诉

在取保候审期内重犯新罪的情况下,通常的法律程序是将该案的管辖权交给新罪所发生地域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若考虑到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对事件的审理更具便利性时,亦可将事件交由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审理。在此情况下,对新罪以及被告人之前涉嫌的旧罪,可能会采取分别进行调查、起诉及审判的方式处理。因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其原有取保候审资格或可能因此撤销,进而重新收监至看守所。此外,对于被告人新犯之罪行的处置,也必将充分考虑到他/她先前有罪判决这一事实,因此对被告人的量刑范围或许会更加严格。而最终决定事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问题,需要依据事件本身的实际状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全面考量与评估。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所规定并执行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往往会有更为详细和精确的规定,例如“取保候审期限为三个月”这样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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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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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且在具体适用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新的裁判。开庭审理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和确保司法公正。
(二)迳行裁判迳行裁判也称为不开庭审理,就是不同时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关于迳行裁判,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第二审程序实行迳行裁判的,同样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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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只有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迳行裁判,迳行裁判只是上诉案件审理的补充方式。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之后,事实仍然不清的,还必须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8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迳行裁判:一是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以开庭审理为基本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上诉审都以人手紧张等为由,仅由一名承办人负责“审理”上诉案件,且大部分上诉案件都得不到开庭审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合议制度,也违反了上诉审案件裁判的程序制度,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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